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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书范文(热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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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书范文(热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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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1篇

XXX(写明接受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XXX(申诉人)因与XXX(对方当事人)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向我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XXX(申诉人)的申诉后,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审查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_______告、二审______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对方当事人(一审_______告、二审______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及居住地等情况。其他案件当事人也要写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可直接写明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诉讼身份。)

二、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写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三、诉讼过程

……(该部分中要写明一审、二审判决、裁定的理由及判决、裁定结果。如果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简要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四、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

……(摘要写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对方当事人如提出了反驳意见,亦要写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取消本部分。)

五、提请抗诉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X项的规定(写明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或问题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何种抗诉条件)及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写为: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你院向XXX人民法院(接受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年月日

(院印)

附:……(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情况)

一、本文书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时使用。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2篇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3篇

一、有强烈的责任心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内勤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繁杂与琐碎的特点。如果没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内勤工作是绝对干不好的。 在日常工作中主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对数据统计和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为确保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根据民行工作特点,该同志根据工作实践在电脑中制作民行案件受理一览表,每受理一个案件,及时将所有信息纳入该表,随时填写好案卡,便于在月底时上报报表准确无误。二是工作中发扬眼勤、手勤、腿勤、脑勤的“四勤”工作作风。一个称职的内勤除了做好统计,还有总结、材料、事务等等工作,这就要求内勤要眼勤多看、脑勤多思、手勤多写、腿勤多跑。只有这样,才能积累素材,打好基础,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为此,该同志坚持从各方面收集民行检察方面的资料,几年下来积累了厚厚的几本,为民行检察的长远发展积累了必要的素材。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重数量更重质量。一是严审细查准确认定,提高案件质量。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通过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案件认定准确,提高了提请抗诉采用率和再审改判率。二是请求市院帮助把关定性,提高提抗率。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二审生效的案件,在受理之前积极主动地向市院民行处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意见,帮助严把受理关并准确定性。三是实行抗诉案件跟踪催办制度,由内勤负责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快审快结,使法院使法院过去存在的对抗诉案件久拖不审、审而不决的现象得到纠正。在平时与法院有关庭室的交往中,注意做到多听、多协商、多反馈,使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基本上都能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章立制,全面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一)、规范业务,实施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制度

为方便群众,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推行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制作《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书》,将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工作程序及当事人在检察院申诉过程中存在的几种风险列出,言明利害,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书》的实行,规范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提高了办案效率,实行风险告知制度以来,有6名当事人主动息诉,并履行生效判决。这一做法被市院认可并在全市推广。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卫生;行政复议;案例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市卫生局对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A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三)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适用理由?

A市卫生局在书面答复意见中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这种理由成立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本案中,“非典”的发生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人们正常的行为也因为政府采取的控制、防治“非典”措施受到了限制。但是“非典”的发生与张某没有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可以看出,张某有两种途径申请医师注册。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张某完全通过信函、电传等形式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申请医师注册。“非典”的发生与张某不申请医师注册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以“非典”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作为不申请医师注册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本案的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_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5篇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_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刑事抗诉书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______检刑抗[______]______号

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____人民法院以____号____(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姓名)____(案由)一案____(判决或者裁定)____(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________(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____法院____号____(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人民检察院(院印)

附:被告人____现服刑于____(或者现住____)。

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6篇

一、扩大监督范围,从民事审判监督到民事诉讼监督

民事检察自创设起,一直局限于审判监督。新民诉法大大扩展了民事检察的监督范围。

(一)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多年来,“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司法痼疾,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给司法的公正、权威造成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阻碍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呼吁检察机关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2008年中央司改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2011年“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规范,明确五种情况可以实施检察监督:(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检察建议。

新民诉法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增加规定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首次在立法上将一直被排斥在检察监督之外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监督范畴。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二)增加规定对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

在我国,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事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调解的快捷简便性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重视,目前,有70%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的基层法院甚至高达80%。《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其中调解与撤诉(调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结案率为。然而,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调解过程中,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屡见不鲜。由于高法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无法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2]2011年“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新民诉法采纳了上述内容,第20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增加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监督

新《民诉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里所谓“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行为,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规范监督方式,建立抗诉和检察建议互补的监督模式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新民诉法一方面将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检察建议正式纳入法律,另一方面设置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前置程序。

(一)增设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与抗诉相补充

2001年9月,高检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再审检察建议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也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检察建议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探索前进,检察机关一般都是在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情况下,才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1年《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实践看,再审检察建议在加强检察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8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2件,法院采纳83件,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65%。

新民诉法吸纳了“两高”会签意见的相关内容,并做了适当扩充。新《民诉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再审检察建议,第三款是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1.再审检察建议。新《民诉法》规定,民事检察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但再审检察建议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再审。我们认为,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新民诉法也将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作为检察机关的并列选项,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民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互补,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决定不当,也可以提出抗诉。

2.对诉讼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新民诉法增加了对诉讼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更加丰富。通过发现违法行为并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不仅能够对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的裁判行为(包括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等不具有终局效力的诉讼中裁定和回避、罚款、拘留等决定)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受理、送达、庭审、调解等裁判外的其他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中的裁判行为和裁判外的诉讼行为也能够进行监督。

(二)增设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就同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重复提出申请,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往往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对同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审查,不仅增加了国家机关的重复劳动,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如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在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以及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救济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当事人不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当然,新民诉法仍然保留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并提出抗诉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发现途径:一是在办案中发现,二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或者转办,三是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的案件等。

三、强化监督手段,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一般说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都要向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无法可依。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对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行使范围做了规定,从而使得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有了司法解释层面上的依据。

新《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现在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向法院调阅案卷;二是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三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四是询问证人;五是要求法官说明判决理由等。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应以查明审判行为的合法性为核心,主要是可能证明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据,如法院采信的证据有虚假的可能性,法院采信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当事人或者诉讼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而申请法院取证未被采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及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申诉案件等等。

四、贯彻新民诉法的两个问题

(一)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自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以来,各地对公益诉讼的探索不断深化,检法两院也达成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重庆也有两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南川区检察院诉重庆市双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和璧山县检察院诉欧勇均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这两件环境公益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侵权单位承担了清除污染物、赔偿损失的责任。

新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通过民事司法程序予以实现。对于检察机关是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否公益诉讼主体目前尚有争议。有专家认为,宪法和民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是当然的公益诉讼主体。[3]但从民诉法修改过程中许多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明确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主体而未获立法机关认可的情况看,这个遗留问题尚须进一步解决。

(二)如何看待“两高”相关会签文件

近年来,为了探索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两高”先后会签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前述的《若干意见)》、《通知》等,对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手段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这些文件与新民诉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在未被正式废除或者“两高”的相关解释性规定未出台之前,仍然具有实施效力,检察机关在实施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严格贯彻实施。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根据新民诉法和“两高”相关的会签文件,及时修改完善以前制定的相关机制,确保新民诉法的顺利施行。

新民诉法扩大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规范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给予了检察机关巨大的监督空间,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从整体上准确理解和掌握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新民诉法的能力和水平。

注释:

[1]即保留第213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增加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7篇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8篇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行政抗诉书范文 第9篇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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