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汇总7篇)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汇总7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汇总7篇)

微信扫码分享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1篇

设计结构化改革理念

结构性的改革要求从消除法外特权出发来考虑问题。不仅是承认现行法律确当性基础上的技术性改进,而且是首先将一切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都纳入法律轨道。法律不是单纯治国的“重器”,而是公正、公平之保障。要将公正、公平司法的前提——法治(therulelaw)与任何社会、任何时期都存在以法律控制公民或社会_面的法制(therulebylaw)分开来,这样才能保障独立,才能避免发生偏离公正的主观司法与司法腐败。司法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是由高度职业素养的法律人士来保证。要通过改革,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公平更具有信心;让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制度的“信念”问题被潜移默化。这样的改革从观念上、结构上和管理机制上入手是与过去的功能性改革不同的。

设定司法改革的路径

保障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内在本质,是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司法改革的对象——司法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一方面体现在改革指向的客体,即司法部门与其他机关和个人的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体现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构成以及运作上。保障这种独立性需建立良好的社会公正评判体系。就宪法而言,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对检察权的落实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宪法自身所具有的原则性、宣言性与执行中的偏差,使司法独立的状况与宪法的善良初衷大相径庭。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首先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从事和财政上的自主,这样可通过设置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将司法权与行_和地方立法权分割开来,达到司法外部体制独立。就内部而言,要扭转司法业务与行政事务交叉、混合甚至冲突的状况,可进行司法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减少审核,给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更多的自,并从体制上减少行政色彩,要整合资源,形成行政管理与司法业务的二元制,从法律上明确司法人员准入、任命、奖惩、待遇及受监督规定等。用法律促进法官、检察官地位独立、身份独立、活动独立。

追求效率。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要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完整准确地适用法律。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着力提高办案速度,缩短处理案件周期。树立严格的办案时限观念,并力争从立法上明确违反诉讼时限的责任,以达到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2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及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既定改革试点任务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了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组建了八个新型审判团队(执行局暂按原模式),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停止了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已经定岗为司法辅助人员的干警不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案件。重新修订了《关于院党组成员审理案件的规定》,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院长、其他院领导、其他业务庭法官(立案、行政、审监)、民事法官(民一庭、民二庭、桑园法庭)按照1:3:5:10比例分案。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关考核办法。

二是积极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从软硬件上加大投入,在健全机制、集中管理、清晰流程、明确责任、处置到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存放、保管。

三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制定《吴桥县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5个,分别为政治保障处、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务监督中心、执行局,新设机构预计年底前到位。

四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兼职法警清理,所有兼职法警均已归队。目前,各类人员已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稳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待遇、职业安全、职位稳定等方面保障力度,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其中法官工资套改、绩效考核均已稳步开展落实,基础性绩效已按月精准发放到位。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六是稳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有层次、有创新地部署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事人调解、和解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家事审判区整体设计、布局突出“以和为贵”、“人和家兴”的家庭美德文化元素,将法的严肃性、刚性和家庭的和谐温馨、柔性有机结合,尽可能为家事审判提供配套硬件支撑。同时,以多部门联动为基石,打造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司法资源。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七是积极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推进本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更加便捷的进行尝试改进,建立了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构,推进阶段暂将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为“小额诉讼速裁合议庭”,简称“速裁庭”,履行职责重点突出简化和便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改革工作中的创新经验

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十几名未入额法官及过去具有法官法警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再承办案件,这些干警以前的办案数占全院40%左右,对审执工作造成较大冲击。通过制定《入额法官分案办法》,由院庭长带头办案,全体员额任务均衡,为审执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科学配置新型审判团队。根据本院实际,建立改进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探索1+1+1的团队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团队合力。

三是加大家事审判软硬件投入。投资30余万元,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家事审判场所的温馨氛围。选派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目前的聘用人员待遇较低,对其工作热情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也对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等工作需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推进。请上级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应制度,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保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在仙桃市第九届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今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向市_会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加快落实改革举措、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推动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托,全力搭建司法体制改革①的“四梁八柱”,检察重点改革得以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机制

坚持遵循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1.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②。从2015年起,我院陆续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分步完成了检察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科学配置员额③。在省院确定的39%员额上限的前提下,择优选任首批员额检察官46名,保证让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考察各部、局所需要的员额数量,将的员额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更加优化。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的工作方法,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注重实绩、突出专业、竞争择优,保证入额检察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职业操守。经过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和市_会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已在2016年3月1日集体宣誓,正式履职。目前,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分类定岗其他检察人员。综合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将38名检察官助理④、29名书记员、2名检察技术人员和6名司法警察,全部分类定岗到位。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配备司法行政人员15名,在市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组配备行政人员3名,有效保持了司法行政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

2.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省院统一部署,我院人财物上划省级实施统管。一方面,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管理。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招录、检察人员交流,严格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财物的统一上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方面,2015年省统管以后,在省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经费支出基数逐年调增至3600万元,有效确保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费统管方面,实行预(决)算、国库收付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资产上划方面,我院及时将土地、房产、设备等各类资产清理登记,统一划转省院管理。

3.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⑤。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省院制定下发的8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改革“三级审批”⑥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⑦,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二是实行“大部制”⑧管理方式,优化检察官办案形式。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要求,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⑨,取消原中层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序列和行政管理职能,全部让其回归办案一线。同时,依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要件,推行独任检察官⑩和检察官办案组⑪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新型办案团队。三是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今年以来,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5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廉洁,防止权力滥用。

4.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激发改革动力。一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数配备比例,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严格落实检察人员薪酬待遇。完成了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员额检察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建立了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三是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业保障。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有豁免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辞退或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全面推进检察重点改革,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坚持将制度机制创新与检察重点改革深度融合,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的新变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⑫。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确保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我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三年来,共依法不批捕470人、不起诉80人;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62件次,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公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主动适应庭审对抗性和博弈性明显增强的新变化;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法院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庭审中注重把握节奏,充分发挥适当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优势,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说理的能力。共依法申请16名公安民警、7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实效,主动适应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审判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变化,发挥参与庭审、全程监督的优势,及时调整监督重心和结构,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复查力度,提高发现、核实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能力。三年来,共提出抗诉20件35人。

2.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⑬。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追缴国家专项资金11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先后查办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查办了我市部分乡镇工作人员,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依法向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追缴资金。今年3月,我院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怠于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市国土资源局仍怠于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月29日,市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全国检察机关近2年的探索实践,今年6月27日,_常委会正式修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3篇

记者要多引导、多呼吁有利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正能量。对于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意识形态比实操层面更重要。

――李保民

国资改革领域专家、__监事会巡视员李保民博士近日就国企改革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的专访。

李保民长期从事体制改革和国资监管研究工作,曾任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党委书记、_研究中心主任等职。采访过程中,李保民提醒记者多引导、多呼吁有利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正能量。对于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意识形态比实操层面更重要。”59岁的李保民直言不讳。

改革方案为何推迟

《中国经济周刊》:国企改革方案是社会热议话题,一再传出将要出台的消息却迟迟未,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何时有望与大家见面?

李保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是一个由_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多个部委参与制定的“1+N”的一揽子方案。关于改革方案的公布,时间必须服从内容。我认为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初始时期的一种转型攻坚时期,从深化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体制、投资体制都要围绕基本经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这个时期对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要符合实际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经得起实践推敲,审慎而稳妥地推进。如果各方认识达成一致,文件的出台就会很快。

舆论关注改革方案的时间表,说明大家对改革的愿望比较强烈和急迫,但我认为改革过程中的操作性的规范程序、建设性的前瞻思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引导(的问题)可能比出台时间本身更重要。

《中国经济周刊》:新的顶层设计需要明确哪些新的问题?方案决策进程中哪些关键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化统一?

李保民:一是新的要素。今天的生产要素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包含马克思说的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传统三要素,还包括技术、专利等新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对这些要素如何评估、考量,并作价入股,体现了方案设计者的智慧。生产要素的充分优化配置,也是全面深化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重大问题的清晰界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在搞混合所有制时除了“招、拍、挂”之外,还有哪些漏洞需要我们在新形势下防范,特别是技术、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怎么避免各界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流失和资产流动之间,在职工入股和私有化之间,需要有清晰的界定。不能再炒作概念、上纲上线,而是每个具体的案例依托改革方案都能找到解决之道。

改革一定是不易的,让所有人都接受的方案是不可能的。能把握住大的方向,并让大多数人接受的方案就是一个好方案,当然方案还要在发展落地中自我完善。

寻找盘活存量资产的商业模式

《中国经济周刊》:全国有13个省市明确今年将着力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总理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这是否是改革的破题关键所在?

李保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的试点是一种有益的深入探索,可以进一步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长期的研究探索,目前营运和监管国有资产的主体主要有五类公司形态:第一类是主要做增量的资本投资公司,此类企业根据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考核。第二类是主要做存量的资本运营公司,也叫资本经营公司,比如诚通控股和国开投,这类企业在扭亏增赢和并购重组过程中,重新整合包装现有资产,再去市场运作,效果非常好。第三类是控股公司,此类公司作为参股后的股权持有人,利润也很可观,像北京控股,天津泰达等就是这样。第四类是集团公司打造成实际上资本运营公司,比如宝钢、中航工业等具备各类资本运营职能、拥有若干金融牌照的实体,这也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必然带动的产融结合。第五类是有一定特殊使命的综合性公司,诸如中信,直接归属_管理,有点像新加坡的淡马锡。

当前国有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现在“钱少人多机制不活”的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无论是改组若干家资本运营公司,还是重组若干家资本投资公司,更多都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出一种优秀的商业模式,从而找到一条解决国有企业“钱少钱从哪里来?人多人到何处去?机制不活怎么转?”等问题的道路。

改到深处是产权

《中国经济周刊》:推进产权多元化的现实路径在哪儿?

李保民:改到深处是产权,产权多元化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保障制度,这是企业抵御风险比较好的方式,这在金融危机中已经得到验证。纵观世界500强企业,绝大多数都是股权多元化的。我认为下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按照基本经济要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投资体制改革是利好消息,由于没有明确投资目录的细则,即哪些行业能进、哪些行业不能进,因此虽然新、旧“36条”都明确提出法无禁止皆可为,但现实中仍然存在阻碍,所以壮大非公经济的潜力依然巨大。

第二,引进外资外商,更要通过引进资本来引进机制。大家现在对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清,但人权的力量没有认识清楚。当资本力量越来越大时,就需要健康合理的机制保障合理人权,约束不合理人权。引进外资外商时必须要注意到,引进资本不仅仅是引进产品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引进体制和机制,到底怎么做。

第三,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战投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国有企业目前具备引进社保基金、保险、理财、证券、外汇储备等各类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第四,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混合所有制经济让职工入股,形成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共同体,这是最大的亮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在一些行业已经试行过职工持股,今后的职工持股过程也要注意连股连利又连心,特别是要一企一策,避免一刀切。

第五,是经营管理者可以持股,而且可以较大比例持股。我们鼓励大家全员持股,但是反对平均持股。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票期权,央企则要破解高层经营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间的交叉任免问题。

第六,生产要素作价入股。三中全会强调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造福人民,这些生产要素如何作价入股,国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拿出具体办法来。

第七,发展和完善职工持股会。可以通过交给工会代管、单独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交给中介机构托管、采用“顶名制”方式持股等四种方式实现。

第八,是国有产权之间交叉持股。这个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像央企和央企之间,央企和地方企业之间都有示范。比如中航工业的第二大股东就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国有资产的大面积流失不可能了”

《中国经济周刊》: 怎么看待被广泛关注并夹杂“私有化”非议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

李保民:从企业角度讲,随着资本力量越来越大,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是一种非常好且意义深远的利益联系形态,就是常讲的“连股连利连心”。但这种持股在每个企业情况不同,要区别对待。有些企业搞平均持股,有些企业就是高管持股,以德国的一些公司为例,把员工划分为八个等级,前四个等级可以持股,明确要留住这些人才,后四个等级不允许持股,让非稀缺人员流得动。

这里有个意识形态的问题。职工一持股,马上就有人炒作为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贴上这种意识形态的标签,容易使当事人担心政治风险而不愿推进改革,产生了改革阻力。我认为以现在中国的国资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障,各类监管条例的制定,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等,大面积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可能出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资产放在那儿不用、不发挥效益难道就不是一种流失?现在的员工持股更多是技术、专利、投资等量化入股,应该实事求是地加以评判,不能说个人一持股就是私有化。

理论创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导,解放思想又是理论创新的前提。这绝非一句口号,而是要真正让思想解放、让观念转变,客观地认识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地新的现象和途径,有的放矢的采取有效措施,而不是一味地被旧的思想困扰着混合经济的发展。这种意识形态的障碍不解决的话,国有企业改革就难以深入进行下去。

《中国经济周刊》:有些民营企业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门槛多、垄断行业准入受限、法律对产权保护不完善,导致他们担心混改后的预期。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背景;实践做法;思考

审判权作为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中立性、正当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对纠纷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其如何运行,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要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审判的价值目标。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保证审判权及时而又恰当地行使,对于减少涉诉案件,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总量增长迅速,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经济与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与此同时,不同的经济与社会组织对现行的司法制度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的司法制度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相适应也日趋明显。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拉开了我国历时十五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序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司法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司法人才的积累及素质提升、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司法程序完善、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和对司法规律的理解与接受度都有巨大发展。十几年的改革探索,赋予了法院难得的发展契机,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诸多因素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制约法院自身发展:一是体制性、机制性矛盾始终没有很好解决,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突破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瓶颈;二是为执行、问题所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受影响;三是审判权容易受到干预,司法审判权独立性不足。在高度行政化、等级化的司法管理系统中,法官难以独立于组织、组织难以独立于上级、上级难以独立于民意。[1]不断升温的“民意绑架司法”现象,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极大损害了法治意识形态。

在《_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_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机制改革做出的全新的、明确的部署和安排。根据2013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最高法院改革试点方案”)的试点要求,本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何准确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法定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划分审判权与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2]葫芦岛中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今年初在全国中级法院中率先推开了此项改革。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以提高审判效率、明确责任为目标,减少管理层级,创新审判组织模式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呈现审判主体多重化、审判组织层级化的特点,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员、合议庭、庭长、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都有“审判权”,均是权力行使的主体。而且,这些主体可以对同一个案件享有“同一”审判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后,要经过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的层层审批,重大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组织运行的层级化,增加了案件处理环节,延长了审理周期,降低了审判效率。同时,法院内部层级过多,案件层层把关导致权责配置失衡,责权不分、追责不利,降低了法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一旦出现错案,因各主体职责不明,责任难以划分落实,集体负责变为集体分责、无人负责。因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核心问题。

(二)以实现“去行政化”为目标,科学配置界定权力,创新审判权运行模式

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家,审判的内部独立已基本上不成其为问题,司法公正也已在诉讼程序设计中基本满足。我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虽然诉讼程序设计基本上满足了公正的要求,但内部独立一直是困扰法官们的一大难题。因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解决法院的内部独立问题。换句话说,我国当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便成了去除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促进内部独立为主调的改革。[3]法院内部金字塔式的权力设置模式、官本位的思想使得院长、庭长基于领导地位强调领导权威,强化行政化决策方式,造成机构职责与个人职权混淆,分管领导管人、管案、管事集于一身,审判权、审判管理权、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审判组织运行的行政化,致使法官、合议庭几乎丧失了对案件的决定权,而那些审批环节的人员未参加审判,却有权对案件处理结论提出指导性甚至指令性意见,违背诉讼法原理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形成类似行政首长审批制的管理模式。案件裁判及其他决策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导致案件审理的神秘化,容易引发当事人暗箱操作的质疑,也易因办案人员与审批领导看法不一致而产生内耗。

为实现审理权和裁判权统一,必须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葫芦岛中院在改革中重新界定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职权范围和职能分工,规范运行机制,理顺各审判主体之间关系,形成以合议庭为主体的审判权运行模式。

(三)以实现“权责统一”为目标,创新监督管理模式

“放权”不等于放任。如何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审判权保障监督运行机制,确保各审判组织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充分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实现法官“权责统一”。过去院、庭长审批和把关的权力运行模式无疑在监督案件质量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在取消行政化审判管理背景下,谁来有效监督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如何改变过去评查案件的运动式非常态化和人为主导的非权威性,有效地克服查而不追、追而不处、处而不严等问题?基于以上问题,必须建立适应新的审判运行机制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设计上预防、监督法官不当行使审判权,将“以人直接管人”转变为“以制度约束人”的监督方式。

(四)以服务审判中心工作为目标,集约化整合行政政工后勤管理职能

法院应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综合行政部门应围绕服务审判工作设置职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存在部门多,职能分散,工作效率不高的弊端。很多具有审判资格和审判经验的法官长期从事辅助、服务工作,大量占用了审判资源。为实现让优质的司法资源从办公室回归法庭,提高办案法官比例,通过导入竞争和淘汰机制逐步把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葫芦岛中院对行政、政工、后勤管理等部门进行充分整合,将审判管理办公室与研究室职能合并,计财处与技术处职能合并,法官培训分院与法官管理处职能合并,成立司法政务,法官管理、党务及纪律监察,司法事务(财务)三大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事务通过委员会研究、决策。机构职能整合后,更多的优秀法官充实到了审判一线,办案法官人数达到法官总数的80%以上,最大限度地集中了审判资源。

(五)以明晰身份定位为目标,探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模式

徒法不足以自行。科学而又合理的法官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权力运行良好的必要条件。[4]在法院内部,有很大一部分优秀的法官被裹挟进了行政事务中,为服务行政而成为实际的冗员。遵循司法规律,对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化分工,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才能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只有合理进行人员分类,才能人尽其职。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葫芦岛中院将全院工作人员分为四大类: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包括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书记员)、后勤行政人员、社会化服务人员。法官根据其岗位不同,分为三类:办理诉讼、执行案件的员额制法官,办理、审判监督类案件同时从事案件评查工作的监督评查类法官,在与审判相关的综合、调研、管理岗位,以本职工作为主,同时办理少数案件的综合类法官。综合法官的设置一是为了合理改变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的现状,二是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与综合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部分案件,丰富了年轻法官的培养途径,为今后人员交流提供空间。明晰的人员分类,理顺了内部人员关系,为不同岗位法官正常交流奠定了基础,为各类人员搭建不同的发展平台,稳定了队伍,提高了责任心。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进方法的思考与实践

截至2013年,最高法院“三五纲要”确定的绝大部分改革目标已基本完成,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一直处于摸索阶段,未得到实质推进。究其原因,法院内部长期固化的思想观念和已经形成的利益格局是改革的最大阻力,无法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最高权力机关、政党、地方行政机关及社会舆论对审判权运行的影响,制约法院发展,没有形成良好的外部条件。为打破固有观念,统一改革认识,获得社会普遍支持,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葫芦岛中院确定了“科学设计,充分论证,民主决策,果断推进”的总体方针,并在实践中稳步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科学设计、民主决策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方案》文件印发以后,葫芦岛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在全院不同层面组织学习最高法院试点方案,深刻领会“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从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2月份,用4个月时间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设计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方案在院党组、中层干部、全院干警各个层面进行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先后修改十余稿。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精神,让一线法官直接参与其中,表达自身诉求,成为改革的参与者、支持者、受益者,最终在全院上下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积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阳光操作、全员参与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涉及审判权重新配置问题,直接关系到各个部门、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就可能引起队伍的不稳定,成为改革阻力。葫芦岛中院在人员调整交流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院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在原业务庭庭长转为审判长后,产生了13个空缺岗位审判长,为让更多的优秀法官能够公平地分享改革红利,在空缺审判长选任中引入以能力、业绩、干群投票为依据的公开竞聘。竞聘过程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虽然有个别原业务庭副庭长没有竞聘上审判长,但也坦然接受。在人员交流中,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既尊重一般法官的交流意向,同时也赋予审判长一定的用人选择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工作积极性。改革后,全院人员变动比例超过七成,均得到合理有序稳妥安排,得到广大干警的理解支持。

(三)承前启后,系统推进

早在2012年,葫芦岛中院就开始进行诸多改革尝试,一系列改革措施与“最高法院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高度契合。比如,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直接办理重大案件;改进工作机制,推行依法治访,实现动态化解;设立法官专业论证委员会,为案件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改革审委会议事规则,减少上会案件数量,实行预表决制度;探索法官员额制改革,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本轮改革在设计思路上和推进方向上充分考虑各项工作的前后衔接问题,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系统性问题,递进式配套推进,保证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四)争取支持,稳步前行

葫芦岛中院从改革伊始就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在制定试点方案过程,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市委组织部等报告改革意向,听取意见。在最高法院的改革框架下,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积极争取在人事任免、法官职级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最大程度获取改革资源。改革中,葫芦岛中院对选任的审判长,职级待遇实施“两步走”和“双轨制”。“两步走”是指第一步先按照试点方案完成权力分配和机构人员调整,担任审判长的法官享受本院中层正职待遇。第二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配套措施的跟进,再对法官职级待遇逐步理顺。“双轨制”是指对原任的庭长、副庭长,市人大同意暂不做法律职位任免,档案冻结,待司法体制改革后一并理顺。新任审判长因无规定须报_会任命,只将选任情况报省法院备案。组织部门每年对法院正常的职级调整非领导职级晋升,仍按原方式执行。在全面实行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前,最大限度巩固、维护全体法官的切身利益。经沟通,葫芦岛市人大、市委组织部同意对职级待遇改革实施“两步走”和“双轨制”。

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对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和出路,不乏深刻的见解。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与司法制度有着天然的关系,忽视律师群体的意见,意味着忽视了其背后可能代表着的广泛的委托人利益。[5]在改革中,尊重律师的改革意见,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重视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大对律师群体的执业保障力度。同时,为了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葫芦岛中院与工作关系联系紧密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听取意见,落实配套措施,做好工作衔接,与其他司法机关形成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的局面,搭建改革推动者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沟通反馈平台,增强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有序进行。

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阶段性评估

改革犹如小马过河,是老牛说的那么浅,还是松鼠说的那么深,只有自己亲自试一下才知道。任何一项改革都可能会面临复杂局面,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为此,葫芦岛中院做了大量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改革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各项工作推进很顺利,没有出现任何大的问题,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施后的第二季度,主要审判指标、审判组织功能、审判人员状态都呈现出积极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从外界获得良好反馈,得到领导机关的充分肯定。

(一)审判效率显著提高,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通过改革实践,葫芦岛中院月均结案数由改革前的150件左右上升至278件;调撤率由改革前的30%左右上升至40%,其中,副院长、审判长办案调撤率为,高于全院平均水平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由2013年的上升至;投诉率由2013年的下降至;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均同比上升。

(二)相关工作机制运行顺畅

评查工作机制效果初显。程序评查合议庭通过评查、查摆、通报等形式及时发现案件的程序性瑕疵,有效提高了案件信息准确性、卷宗和法律文书质量。截止2014年6月份,程序评查合议庭已经对审、执结的872件案件1853册诉讼卷宗进行了程序评查,及时发现和更正了出现的各类程序瑕疵。实体评查合议庭已按照改革要求开始运行,建立了评查案件立案审查和流程管理系统,现已有9件诉讼案件进入实体评查程序。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幅减少,效率明显提升。2011-2013年葫芦岛中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分别为486件,272件,170件,截止2014年6月份,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仅为51件。合议庭共同审核案件审理报告,提升了审理报告质量。预表决制度及合议庭成员共同列席审判委员会,保障了审判委员会掌握案情的全面性和准确度,提高了讨论案件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充分发挥作用。2014年第二季度,各部类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2次,讨论案件36件。有效指导了各个部类审判工作,作为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前置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内外部评价良好

葫芦岛中院的改革在内部获得了干警的普遍认可。几位副院长表示,原有模式将很多矛盾集中到副院长、庭长身上,有时还为他人背黑锅,本次改革转变了社会对他们“只管案子,不办案子,大权紧握,不愿担责”的看法。副院长、原庭长编入各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后,已经适应了工作职能转变,参与审理了部分案件。2014年第二季度,副院长、原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904件,占全部收案量的,较2013年同期院、庭长办案29件实现大幅增长。同时,科学的选人机制,为原副庭长、一般法官提供了公平的机会,证明了他们优秀的审判业务素质。改革中充分尊重审判长、一般法官的改革意见,相关配套制度为法官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有力保障,获得了广大法官的普遍认可。

(四)人员分类管理和综合部门集约化管理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无法突出审判工作的重心,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效率和长远发展。改革中,葫芦岛中院探索尝试了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模式,按照不同的岗位职责将一般工作人员和法官重新细化分类管理,将优秀审判资源集中到审判岗位,以此来解决法院内部案件压力大的实际情况。葫芦岛中院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134人,改革前业务部门法官86人,占法官总数的;改革后编入固定合议庭法官93人,占法官总数的;综合部门办案法官21人,占法官总数的。办案法官人数达到有法官资格人员总数的。同时,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依赖于司法行政服务工作。葫芦岛中院将综合服务部门重新整合,建立专业化的审判服务保障体系,让法官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离出来,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保障审判权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责权统一的两个方面,要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有诸多问题尚需解决。即要解决宏观层面上的司法体制的问题,中观层面上的司法机制问题,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行为规范性问题。应在今后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努力探索,科学安排,大胆实践,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注重总结,逐步完善,构建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廖奕.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4,(3).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5篇

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全面有序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信息,自2014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司法体制改革文件达23个。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权保障,完善司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基础性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到2015年已确定两批18个省(市、区)开展试点。至2015年11月底,上海、吉林、湖北、海南的试点工作已在全省(市)推开,另外14个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在报请审定试点方案。从试点已开展情况看,各地在将总数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的基础上,还不同程度地留有余地。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破题。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编制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文件,出台《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容轻视

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质是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与多种利益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改革的整体推进、与其他改革的系统性联系密切相关。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司法改革的任务也不可能由司法机关自身全部完成。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各个试点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瓶颈难以突破,反映出司法改革的艰难程度,也对改革方案和改革举措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透明性提出了要求。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四项基础性改革中最早启动的内容,目前已有一些试点地区基本完成。在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不得超过39%的硬指标下,各地进行了有益探索:有的试点地区一步到位,不留过渡期;有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以案定员;也有的地区实行综合定额。反映出各试点地区在充分肯定实行员额制改革大方向的同时,对落实步骤、途径有不同认识。在实际推进中也显现了一些不足,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尤其是普通法官、检察官较为普遍的反映是:员额比例考虑个案的差异性不够;领导入额、辅助人员、繁简分流等配套措施不足,案多人少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法官、检察官分流政策缺乏吸引力,缺乏不入额法官、检察官的体面推出机制;辅助人员缺少动力,年龄大的不甘于做助理,年轻的则认为前途渺茫,缺少工作动力;员额制改革的保障机制没有同步跟进,队伍稳定受到影响等。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是,法院、检察院的人才流失问题,而按改革方案确定的从律师、法学教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试点却应者寥寥。

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对于其他领域,推进较为缓慢,难度较大。虽然从中央到各试点地方都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有的已经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有的决定从2016年起实行经费统一由省级财政保障,有的已经开发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全程实时监管。但由于对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还缺乏明确解释,各地的试点都没有推彻底、没有推到位。如何管、钱从哪来、利益如何协调等问题存在诸多困惑。在队伍管理、财物管理、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等方面,实际操作中的变通可能与去除司法地方化的目标相悖。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基础性改革的核心,对突破“办案者无权”、“定案者不办案”、“办案责任虚置”等老大难问题有明显效果,权责明晰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正在形成。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合议庭运行更加规范,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些地方推行的“权力清单”也使司法权力运行更加明晰、案件审理更加透明。但在试点中,法官、检察官也对“终身追责”存在困惑:错案认定的标准如何把握、由谁决定?“终身追责”与“司法豁免权”之间是否有明确的边界?惩戒委员会是什么性质、如何行使惩戒权?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与社会公信力如何提升?

其他各项改革推进过程中,也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无论是作为改革“试验田”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还是一些地方试点法院,都存在着如何确定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问题,管辖改革带给群众无法分清“大跨”、“小跨”问题,上下级改革不同步问题,等等。司法公开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成为了司法改革“看得见”的“温度表”、“助推器”,但司法公开发展到纵深阶段,也面临着形式化、选择性、被动式、内部性等“四重困境”,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改革中,是改革的主体,既要推动改革又要接受自身利益调整,如何充分调动他们的改革积极性,引导他们支持改革、配合改革、接受改革带来的利益变化,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不少法官、检察官希望,涉及他们利益的改革过程应该更加“阳光”,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的考核指标设置更加科学和“阳光”、评价机制更加“阳光”、法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考核更加“阳光”。

当前,司法改革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遭遇改革“天花板”。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改革自身涉及面广、利益调整难度巨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各方面对改革方向、改革路径和改革内容不清楚,难以达成改革共识。社会各界、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也建议司法改革要广开言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改革的内生动力与外部协同性,建立社会公众知情、参与机制,实施司法改革评估机制。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016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已经确定,各项改革将围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北京、河北等14个省(市、区)也被确定为第三批改革试点地区。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冲破复杂利益藩篱,必须有政策和法律的双重支撑。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遵循依法原则,遵守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的改革,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改革。

如果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撑,那么,通过修订法律或者采取由权力机关专门授权方式推进改革,既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底线。

根据_中央推进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试点地区的改革任务,正在进行的改革涉及到《宪法》和诸多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在试点过程中,有的改革未采取法律授权方式,有的改革没有提出暂停法律实施建议,目前还没有修改法律的整体方案,导致各方面对改革路径以及改革依据的困惑,形成不利于司法改革有序推进的负面影响。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中央深改办出台多部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从党的政策角度肯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当性。但改革的本质在于对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当或不合时宜之处进行革新,直接涉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突破,要将改革政策落到实处,按照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首先要修改法律或获得_的法律授权。通过先行修改法律或者获得_法律授权的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合法性支持,有助于全社会达成司法体制改革共识,提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同度、自信心。

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法律修改等方式为改革方案提供合理的预期,在改革方案形成阶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社会各界可以对司法体制改革过程知情、参与、表达、监督,进行充分的风险沟通、利益协调,提升改革内容的共识度、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以减少众说纷纭、情绪波动、舆论误导,有利于形成改革合力、激发改革动力。

在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应对以下方面高度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制定:

通过有针对性地修订法律,解决改革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内容,有针对性地修改法律。如在法官、检察官员额减少以后,各项诉讼制度要跟进修改配套,须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要相应修改《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落实人、财、物管理改革的主要依据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这些规章制度能上升为法律的要尽快上升为法律。

通过修法充分回应社会各界关切,让司法体制改革更加透明。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发挥这个专业机构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作用,将民意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措施。

通过修法明确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编制等部门的职责,解决这些部门的责任担当问题。当前,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依据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系列文件。通过修订法律,可以将这些部门参与司法体制的责任从政治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增强他们的责任和担当,推动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6篇

【关键词】检察改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法律监督;职能调整;模式转变

[编者按]作为中国法律实践的一部分,检察改革在促进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推动刑事法治的完善、加快司法的民主化进程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探索和贡献。近十年来,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交互进行,相互促进和说明。无论是检察机关自下而上的改革举措,还是中央和最高检统一安排的自上而下的改革部署,都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回顾。值此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一轮检察改革即将开始之际,我们约组了“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课题组的部分成果,希望以此推动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

_常委会副委员长_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_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_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这些话,充分反映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近年来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之间的内在联系。检察改革作为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密切的联系。回顾检察改革的推进历程和基本内容,分析探讨检察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系,对于深化检察改革,深刻理解和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改革的简要回顾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开始了检察改革的研究和探索。2000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三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首次对检察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从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35项改革任务。

2002年,党的_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提出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003年4月,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12月,_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从十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改革的内容。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负责研究和协调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相关问题,并于2005年8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了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的任务。该意见从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入手,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等六个方面的36项改革任务,并提出了完成检察改革任务的主要措施。

2007年,党的_报告再次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党的_报告的精神,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08年12月发出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根据这个意见,并结合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某些方面出现的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2009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并把检察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该规划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完善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总体部署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检察改革的40项任务。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近年来,检察改革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相继完成。

从改革的目标上看,检察改革重点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性质和基本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不仅是检察工作的目标,也是检察改革始终坚持的目标。检察改革就是要通过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检察机关更好更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强化对其他机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也高度重视,反复强调要把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放在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 第7篇

__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_中央_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_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强调,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公司业务改革方案范文(汇总7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