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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并广东111111学院:
是 省 ( 县) 镇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 20xx 年考入 广东工业大学,其家庭因(以下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原因) 该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在家务农,以种田养蚕为业,每月收入约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广州某电脑学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20xx年秋季与其弟弟同时考上大学,家庭经济收入少,无力支持其完成学业,拟申请助学贷款。
特此证明。
经办人:
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上述情况属实。
家庭贫困证明范文2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我是贵校 系 ) 专业 06 级 学生的家长。我同意我的子女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成为我的子女国家助学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我的子女的联系方式。我将积极配合学校和银行教育我的子女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人,毕业后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家庭详细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亲笔签名:
街道办事处、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章)
家庭贫困证明范文3
学校:
贵校学生 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其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___人,家庭年收入约____元;
[摘 要]本文选择家庭背景为主要自变量,研究其对西南地区城镇和农村大学生就业意愿的影响,在广泛汲取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西南地区几所高校2015届和2016届大学生为研究调查对象,对数据分析后发现,城乡大学生在家庭经济资源上存在明显差异,就业意愿差异不明显,家庭背景各方面因素会影响就业选择。
[关键词]城乡大学毕业生;就业意愿;城乡大学生差异
doi: -
1 对城乡大学生毕业就业意愿的研究现状
本文以西南地区的2015届和2016届大学毕业生为研究调查对象,对比分析家庭背景对城乡大学生就业意愿影响的差异。本文研究能够帮助大学生更清晰的认清现状、认清自我,理性选择就业意愿,增强大学生就业信心,发挥好家庭背景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以后学者对家庭背景差异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城乡大学生就业差异研究提供了一些参考。
关于家庭因素对城乡大学生就业差异的影响,国内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大学生就业状况的研究
吴鲁平认为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不再是“天子骄子”,大学生就业已步入“大众化”阶段,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并不了解市场的实际情况,导致大学生就业匹配率降低。闵维方 等人通过对我国东、中、西部16个省份34所高校2005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发现,家庭经济条件和社会关系对就业的影响开始出现。
家庭社资本、家庭背景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经济受助学生诚信承诺书范本一】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条件。为了增强自身的诚信意识,提高诚信素质,树立大学生的良好诚信形象,努力使自己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争做一名合格的道德公民。我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缓交学(杂)费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述内容完全属实。
四、本学期已经得到 单位(个人)资助金 元。
五、家庭为自己筹集的学(杂)费,已全部交到学校,没有挪用而故意欠费。
六、我自愿为学校公益性事业无偿服务。
七、以上任意一条若填写不属实,我愿意同时接受以下条件:
1.不参加上学年(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的评定。
2.不参加上学期(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
3.不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
4.不享受国家对大学生回家时火车票减半的优惠政策。
承诺人:
时 间:
【关 键 词】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实证研究/分析
;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主权。
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总的呈下降趋势。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所导致的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趋势。1982年—1990年15岁以上丧偶比例呈下降趋势(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页。)。 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种标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离婚比例的绝对数依然较低,其增长呈定势。
根据普查资料,34岁以前各组的离婚人口比例,无论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过1982年的相应水平,女性增幅较大。以25岁—29 岁组起,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的离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岁离婚比例却明显高于1982年。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与1999年的统计看,1995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共计35012对,1999 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达37566对。1999年比1995年离婚对数多2554 对(注:数据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的对数1990年为10010,1995年为11163,1996 年为12445,1997年为13681,1998年为15344。1998年准予离婚登记的对数比1990年多5334对(注:河北省_、河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99年卷)。)。这说明河北省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平稳的,但离婚率仍呈上升之趋向。
4.关于妇女婚姻家庭自主权状况之调查。
所谓自主权利是指实现个人目标之能力,即个人有权决定自身行为的权利。婚姻自主权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个人有支配、决定感情与器官的权利,即有权决定结婚、与谁结婚、结婚方式、性、生育及选择离婚、离婚方式等方面的权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婚姻家庭自主权是衡量妇女自主权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在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宗旨主要是为传宗接代,是基于以经济利益之考虑,婚姻与爱是分离的,男女没有自由选择伴侣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与权利。
(1)妇女婚姻自主权之调查。
根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
的%,与发展
小学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 受重视的占%,不重视的占%,不太重视的占%。 妇女的财产权利在家庭中的重视程度与区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关联。城市中的妇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要高。
10.有关婚姻家庭质量之调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调查。
在城市选择夫妻间经常沟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占城市总数的%。偶尔沟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占城市总数的%,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占城市总数的%;在农村经常沟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占农村总数的%,偶尔沟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 占农村总数的%,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 占农村总数的%。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响婚姻质量的一个因素。由此看出加强夫妻之间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关于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因素之调查。
认为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感情、责任、子女、经济、道德。选择感情的占多数(参见表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维持婚姻的因素非单一的,包含着道德、责任与子女等因素,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我国婚姻的现实,不能过于超前。
50%
(4)婚后夫妻对婚姻的态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过离婚的问题”上,男性选择经常的占 %,选择偶尔的占%,选择从来没有的占%; 女性的上述选择依次为%,%,%;在城市选择经常的占城市人数的%,选择偶尔的占%,选择从来没有的占%;在农村对上述的选择依次为的%,%,%。在城市相对而言较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男女两性的心理差异,男女对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评价。这也反映出高稳定下的
的工作制、非全时工作制、阶段就业制等,以减轻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强度。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妇女既要参加社会劳动,又要承担家务及生育上的压力。从法律上保证实行灵活就业机制,以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建议设立女性生育补偿基金制度,应将生育看成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保证妇女在生育期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时间精力,这是社会进步之表现。它可以将目前一些妇女在岗不在业的行为公开化,使企、事业单位在雇佣女工时因生育而造成的损失与开支尽可能由社会统一负担,
(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妇女地位在现实中失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不否认这样一个现实,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导致了严重的性别职业分化及贫富差距增长。与男性相比,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女方无房居住而未能判决离婚的占一定比例。要走出离婚之误区,必须改善夫妻在住房中的被动地位。笔者认为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居住权、承租权等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款,规定在新婚姻家庭法中,以弥补现行法律之不足。在住房与市场接轨的情况下,应考虑我国多数家庭中男强女弱的经济状况,注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建议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占一定比例。在上述类型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身心倍受伤害,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未作处罚与补偿规定,无过错方常常得不到任何补偿。因男方有过错而女方被迫提出离婚的占相当的比重,在破碎的婚姻中,女性的身体及至心灵所受的伤害通常重于男性,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上注重对无过错一方予以补偿,有利于预防与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有助于使无过错方在物质上、精神上寻求公正与补偿。笔者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精神上的补偿更为重要,在增设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确定赔偿金的下线,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注:李秀华:《改革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之法理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页。)。
关键词:城市家庭;代际关系;共同居住;经济帮助;老年人供养
一、文献综述
马超(2007)的研究发现,空巢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代际关系保持“分而不离”,代际经济交流双向发展;代际关系双方平等、民主意识增强;代际关系重心下移的问题。罗楠(2012)的研究发现,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小型化和高龄化发展,家庭养老功能减弱,社会养老不健全,城市社区养老模式呈多样化发展,城市老人精神层面上大多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蒋晓平(2012)提出了从目前城市青年啃老角度研究了逆向代际关系。张丽萍(2012)的研究表明,在生活可以自理时,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希望独居的比例较高;在生活不能自理时,城市老人希望到机构养老和与子女同住的比例提高;此外,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居住地类型、生活费来源等对养老的居住安排影响显著。王跃生(2012)的《城乡养老中的家庭代际关系研究》中以2010年“中国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变动分析”调查数据为基础,考察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方式、生活费用来源和起居照料,发现农村65岁以上老年父母以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但独立生活已显示出增加趋向,城镇老年人则呈现独立生活和与子女共同生活并存的局面。Chan(2011)、Lei etal.(2012)利用CHARLS数据对中国代际转移的动机进行了研究,其研究表明,收入越低的父母子女经济帮助的概率越高。转移规模与父母收入水平不存在显著的关系,既不支持无私动机假说,也不支持交换动机假说。
二、实证分析
本文的实证分析数据来源是我们项目小组2013年七八月基于南京五个区的城市家庭的400份调研数据。其中包括了400位老人以及695位成年子女的相关数据。
(一)描述性统计
本次调查数据:(1)老年人性别分布为男性为63%,女性为37%。(2)年龄分布为:1930年以下:1人,0%;1930―1935:25人,6%;1936―1940:69人,17%;1941―1945:117人,29%;1946―1950:99人,25%;1951―1955:58人,15%;1956―1960:25人,6%;1960以上:5人,2%。(3)文化水平分布:文盲:9%;小学:16%;初中:44%;高中及以上:31%。(4)退休前的工作性质分布:政府机关:1%;企业:31%(其中包括了在某些公司工作的工人);行政事业单位:32%(其中包括老师、交通运输等工作人员);个体户:8%;无工作:6%;其他:12%(包括一些无法准确定性的工作)。(5)老年人身体状况分布:不好:14%;一般:58%;好:28%。(6)老年人日常生活受谁照顾情况:自己:70%;子女:8%;配偶:3%;保姆:2%;自己和子女:2%;自己和配偶:14%;子女和配偶:1%;自己、子女和配偶:0%。(7)被调查老年人中仅6人聘请了保姆。(8)被调查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分布:劳务收入和子女帮助:1人;自己劳务继续收入和养老金:7人;自己继续劳务收入和储蓄性收入:13人;子女帮助和养老金:9人;子女帮助和储蓄性收入:7人;养老金及储蓄型收入:4人;子女帮助、养老金、储蓄型收入:1人。(9)被调查老年人收入水平分布:1 000以下:14%;1 000~
2 000:20%;2 000~3 000:39%;3 000~4 000:10%;4 000~5 000:9%;5 000以上:8%。(10)被调查老年人期望获得经济类型分布:自己劳务:29人;子女帮助:19人;政府帮助:243人;其他:85人(其中绝大部分表示目前生活来源已足够不需要额外的帮助);政府帮助和其他:4人;子女帮助和政府帮助:21人;自己劳务和子女帮助:2人;自己劳务和政府帮助:3人。(11)被调查老年人配偶情况:321人配偶健在。(12)老年人与子女同居情况分布:188人与子女同居,211人不与子女同居。(13)695位成年已婚子女中,356位子女给予老年人经济帮助,339位子女不给予老年人经济帮助。(14)老年对已婚子女进行经济帮助的情况:695位成年已婚子女中,111位接受老年人的经济帮助,584位没有获得老年人的经济帮助,老年人对子女的经济帮助中还包括了还房贷等经济支出。另外,264位子女与自己父母互相不提供经济帮助 30位子女与自己的父母互相提供经济帮助。(15)成年已婚子女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受到老年人照顾的情况,374位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受到老年人花时间照看。
(二)数据分析
对于获得的400份样本数据的分析以及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对此次调研以及数据分析结果进行一个简要概述。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选择了南京市5个区为调研地点,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和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两种情况的样本分布较为平均。但是由于老年人退休前工作地点与目前居住地点并不一致,并且老年人收入水平一栏在各区都有不同水平的分布,所以我们观察发现区域的影响对本次调研的结果影响并不是很大。
在此次调研中被调查老年人的年龄分布较为合理,本项目调查主题围绕了代际关系,而大部分调查对象的年龄所处阶段合理,且有未成年的孙子、孙女,有利于研究。经数据分析,虽然目前国家的养老金远远不足,但是大部分调查对象通过退休前的自我缴纳和单位缴纳养老金等方法在退休后都有一笔养老金,同时部分老人并没有享受到养老金。养老金的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退休前工作性质和学历的不同对养老金水平影响很大,尤其是个体户与政府机关人员之间。除了依靠养老金外,许多老年人还依靠储蓄性收入或者继续劳务,相比之下,和以往我们观念中依靠子女的情况反而较少,这表现出现在老年人即使退休了主要依靠自己获得经济来源的时间越来越长。在老年人希望获得哪方面的意愿中,大部分老人还是希望从政府方面获得,一方面考虑到经济来源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子女的生活和经济压力太大。对于政府的期待更大过其他方面。虽然南京是比较大的城市,但是在被调查的对象中除非自身自理状况非常糟糕的情况,家庭中聘请保姆的情况较少,身体只要不是太差,基本上是自己照顾自己,或者自己与配偶相互照顾,由子女照顾的情况也逐渐减少。
在被调查对象家庭人口方面,经调查整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老伴已经去世的情况下:1)被调查老年人单独居住;2)被调查老年人与自己的孙子或孙女居住;3)被调查老年人与自己的某个成年子女或多个成年子女一同居住;(2)在老伴健在的情况下:1)与老伴两人一同居住(这种情况在调查样本中较多);2)与老伴以及老伴的父母同住(这种情况大多存在在被调查对象刚刚退休或本人有年龄较大且需看护的父母之间);3)老人与自己的老伴及自己的成年子女;4)老年人与自己的老伴以及成年已婚子女及子女的子女;5)老年人与自己的老伴以及成年已婚子女(及成年子女的子女)以及老年人的未婚子女的大家庭模式。我们发现目前老年人与成年子女分开居住的情况比较多,超过了调查样本的一半,许多老年人也并不希望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还有一种常见的居住模式即老年人与成年子女的子女一同居住,这样方便了老年人对孙子(女)的照顾,但是5人共同居住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而5人同居的情况下,父母来自外地来到南京照顾子女家庭的情况比较显见。
经分析与总结,第一种即较年轻、工作刚刚起步或者刚刚成家的成年已婚子女不仅生活上不给予父母经济帮助,老年人还会以现金、还房贷或者在孙子(女)身上花费等形式给予成年子女帮助。第二种经济状况不如父母的成年子女反而更多地从老年人那获得经济帮助。第三种子女、老年人经济状况都比较好的状况,有互相提供经济帮助的情况,也有双方互不提供经济帮助的情况,还有子女对老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第四种子女、老年人经济状况都不好的情况,有老年人单方面给予子女经济帮助,也有双方互不给予经济帮助,此类情况依然有较多老人通过再劳务或其他方式来帮助自己子女的家庭。
对于被调查的对象中,基本上如果子女父母双方住在本市或本区范围,子女又有未成年子女,那么老年人一般都会花时间照顾其子女的未成年子女,单据初步观察,这种照看越来越不与经济挂钩,因为很多老年人照顾其子女的未成年子女不仅没有从子女那获得经济支持,反而会从自己的经济收入中支出,同时一同居住的模式下,有时老年人对家庭支出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子女。但是老年人子女年龄越大,子女的子女成年,老年人的对家庭和子女的付出减少转而会更多的收到子女的经济帮助。
三、总结与政策性意见
通过本次基于南京市五个区的调研数据数据分析,我们发现目前的老年人独立性越来越强,这不仅表现在经济层面上也表现在精神层面上。经济层面上,我们发现只要是有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大多情况下都会很少依赖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许多时候是基于亲情往来。一般成年子女年龄越小,父母对成年子女的经济依赖越少,甚至目前有许多老人以给予现金、帮助买房或者还房贷的方式给予年轻的成年子女经济帮助。许多养老金过高的老年人更是表达不需要子女的经济帮助,自己完全可以供给自己与老伴的生活。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个问题,目前养老金的分配也存在巨大的差距,有些老年人的养老金可以让退休生活无忧但是许多老年人在自己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还会选择继续劳务来补贴家用或者帮助孩子,还有一部分养老金过低的老年人退休生活也是省吃俭用。精神层面上,虽然此次调查数据中与子女同居情况分布均匀,但是大部分老年人主观意愿上是不愿意与成年子女同居的,这中间还包括了一些失去配偶的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的老人。我们发现近年来,老年人的独立意识也越来越强,他们认为与子女分开居住其实也是方便了对方、减少麻烦与纠纷。除此之外,老年人对成年子女下一代的照顾也越来越无私,虽然成年子女会给照顾自己下一代的老年人以经济帮助,但是许多老人在经济允许下也会将自己的一小部分经济来源补贴给成年子女的下一代,交换动机在城市家庭代际关系中也越来越弱化了。综上,我们发现目前城市家庭老年人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同时他们背负家庭责任的时间也越来越长,真正进入养老状态的时间也在推迟。
对以上结果我们提出以下一些意见:(1)对于老年人反映出的养老金分配不均的问题,我们希望政府出台更加科学的养老金缴纳以及分配计划,养老金对于一个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物质基础,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政府必须扩大养老金的覆盖范围,事前事中事后都应更加注重公平。(2)老年人目前除了照顾自己的生活,对于自己成年子女成家立业也会给予帮助,社会的压力无形中也转移到了老年人的身上。这其中也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房价过高、就业压力、抚养下一代的经济压力。政府应该组合养老计划,适当地调整住房、就业、劳动薪酬以及公益服务等政策。(3)虽然老年人在精神上越来越独立,加之成年子女工作和家庭劳务的繁忙也使照顾老人越来越困难,为了使老年人得到照顾,方便子女看望老人也减轻子女的负担,我们可以逐渐推进社区养老,更多地建立起规范化、公益化的养老院或者养老机构,也可以形成照顾老人的组织专门前往老年人家中帮扶老年人的日常生活。(4)除了政府、社会加强对老年人生活的照顾外,也不能就此让家庭养老的功能减弱,毕竟家庭养老在养老结构中占很重要的地位,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成年子女不忘对老人的责任都是有利于社会价值体系的建立,所以要加大对成年子女家庭养老的道德宣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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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13〕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包村干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所有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组织在村(居)委公开栏公示拟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6月25日前,各村(社区)需将《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发送至民政办邮箱并将附件1――附件6(以上电子表格各村可从上述邮箱中下载,密码为)上报民政办,其中附件1和附件2需经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审核把关并签字。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民政办汇总附件1――附件7,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民政局(含电子版),并各留存一份纸质材料备案。附件1、附件2及《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上报。
(二)第二步(7月10日至19日):参与镇(街、区)互查阶段。
街道抽出3个工作组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镇(街、区)互查。
(三)第三步(7月20日至29日):迎接检查验收阶段。
迎接市纪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工作组对街道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审核标准,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以下情形应重点予以核查清退。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在校生已毕业的;
8、重新就业的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9、家庭成员去世,开支明显减少或经济状况好转的;
10、因人为单独立户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
11、村(居)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数额较大、接近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
12、拥有并经常使用电脑、摄像机、车辆、数码相机、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二)合理核算和确定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三)合理核算和确定赡养费、扶(抚)养费。
根据省民政厅规定,赡养费、扶(抚)养费计算方法为: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标准为赡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费合并计算);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费不超过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40%。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扶(抚)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负担的赡养、扶(抚)养费。
四、几点要求
家庭贫困证明
现特证明xx省xx市xx县(区)xx镇(乡、街道办事处)xx村(或居委会)xx组组民(市民)xx同志之子(女)xx,于20xx年x月考入湖南科技学院经济贸易与管理系xx专业xx年级xx班级学习。
陈述困难原因(家庭人口情况、地处偏远山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负债情况及其他困难原因等。)家庭情况实属贫困,特此证明!
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备注:1、请学生以当地民政部门的身份自己书写贫困证明书;
2、陈述困难原因必须详细,数据充分,能够充分说明其家庭经济贫困;
3、村委会(或居委会)必须盖章,但乡镇民政部门及以上民政部门只需盖一个级别民政部门的盖即可。
只是大概,具体的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改。
高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不完善
很多高校贫困生认定的办法过于笼统,只从宏观层面上对贫困生认定提出指导性的原则和方向,在具体资助工作中还需要在该原则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细则,尤其需要结合各高校自身情况,在实践操作环节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认定指标。
贫困生证明材料的可信度不高
在各高校,学生出具的贫困证明一般是认定贫困生的主要依据。但事实上,学生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往往是学生自己填写的,其中的许多信息缺乏可参考性,需要进一步的审核。
学生自行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在各级民政部门盖章时,生源地基层组织出于对本区域学生的照顾,往往审核不够细致:村干部的审核流于形式,他们往往认为盖个章对村里不会有什么损失,或者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不愿意得罪乡亲就顺水做个人情;而乡干部只要看到有村委会公章,而且是支持大学生读书就毫不犹豫把公章盖上;县民政局就更不费吹灰之力了。据大多数学生反映,无论家庭条件如何,只要去盖章没有哪一级部门会认真审核,很快就可以把所有的章盖全。在此意义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基本已无公信力可言。于是一部分并不贫困的学生往往瞅准这个机会,投机取巧,怀着侥幸心理瞒天过海。基层职能部门的失察或者失职刺激了假贫困生的诞生。
贫困生认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组织方面
目前,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一般由学校资助中心组织策划,院系辅导员具体落实。由于辅导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很难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认定工作中,特别是对于新生,短时间内很难对班级学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因此,贫困生认定工作常常被淹没在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之中。此外,部分学生干部工作态度与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深入的调查,不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导致认定工作随意性较大,出现有限的资源“轮流享受”或“平均享受”的现象。
指标分配方面
为操作方便,许多高校采取按各院系学生数来分配指标的办法,而不是依照各院系贫困生的实际人数进行分配,这就造成资源分配不公平,有的院系贫困生人数较多,但由于名额的限制,一部分贫困生就享受不了资助。有的院系则名额相对较多,为不浪费指标,只能放宽对贫困生认定的标准,致使一些家庭条件较好的学生也享受了资助,不能真正有效地达到资助工作的目的。
人为因素的影响
在贫困生认定过程,要求评议小组的学生本着公平、公正的心态参与评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学之间的关系及了解程度对于被评议学生的影响较大,这就使得评定工作缺乏可比性。还有一些参与认定的学生,看到有自己宿舍或关系不错的同学就优先提出,其他学生在了解不够的情况下,也就认可了认定排序。参与评议的学生的公平心和责任心,直接影响着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2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建立完善定性和定量认定相结合的指标体系
对于贫困生的认定,从辩证认识事物的角度需要从两个层面来考察:定性认定和定量考察。定性认定从事物的内在共性出发,分析判断事物的内在特征,从而确定所认识事物的群体范围,做出客观的判断。对于待认定的贫困生,理想状态下,符合定性范围内的学生都可被认定为贫困生,但由于资助资源和高校贫困生名额有限,贫困生数量众多,使得这种理想状态在当下只能是指导性方向。因此,定性范围只能在资助资源范围之内和待认定的学生范围取交集处理。
定量考察则是根据定性分析提取的待定贫困生的考核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反映和体现事物的特征,将这些指标结合具体的待认定贫困生进行量化处理,实现了对贫困生的困难程度的量化认定,直观形象地体现了贫困生的困难情况,有利于实现资助资源的优化配置。
贫困生认定工作即需要完善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可操作指标。首先,贫困生的界定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外界的帮助才能完成学业,这是对贫困生最基本的认定,也是高校贫困生定性的最高原则。为了客观地进行定性认定,需要从造成贫困的家庭特征进行认真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贫困生的出现:(1)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城市低保职工子女;(2)父母一方亡故、经济困难的单亲学生;(3)父母一方或双方有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或家庭中兄弟姐妹上学(非义务教育)人数较多,家庭负担重者;(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遇意外事故家庭的子女;(5)个人患有较大疾病,需支付昂贵医药费用的在读学生等。
上述贫困生定性描述也是贫困生认定的一级指标内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应该属于特困生群体。当然,在此群体范围之内,也不排除部分学生并非家庭贫困,因此需要考察量化指标。
在定性的基础上,提取贫困生家庭的量化经济指标,在定性群体内进行可比性分析,使贫困生困难程度的认定更加合理有效。高校贫困生量化经济指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学校所在地保障线;(2)家庭负债总额;(3)家庭收入和支出的比例;(4)家庭劳动力情况;(5)学生月基本生活费;(6)学生获奖助贷补减免情况等。
上述量化指标除了(2)~(3)条需要学生提供外,其他的均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客观地获得。而(2)~(3)除了参考学生本人的信息之外,也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获得证实。在考察群体之内,将上述指标有针对性地对群体成员进行细致考察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贫困生更精确的范围。
关键词:农户的信贷需求;国家;农村社会与小农家庭;农贷制度
一、中国农贷制度:一个未被破解的谜团
中国农村是一个亘古关注的话题,这对于一个经历数千年演进过程的农业文明国度而言,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虽然仅从经济意义上(比如产值)讲,中国农村问题的重要性可能在缓慢下降,但在中国整体经济迈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农村问题却并没有原来想象的那样逐渐淡出。恰恰相反,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的推进,农村问题愈加凸显出其特殊的重要性。
中国的农村问题因依托数千年农业文明的连续不间断的演进而具有深邃的感,同时也因其牵涉范围广袤和延绵时间久远,要把握其精要、窥探其奥秘,就需要从众多的视角去搜寻和探索。凡是涉及中国农村的问题大都是“百科全书式”的,千头万绪,林林总总。每一个哪怕是十分细小和“微观”的枝节小题都极有可能牵引出硕大而“宏观”的问题来;或者,哪怕是一个非常短期的问题,要把它搞清楚,也得去追溯其长期的根源。正因如此,在分析中国的农村问题时,选择和把握恰当的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一个好的分析视角会使我们从农村问题的纷杂头绪中迅速地理出线索,从而节约我们的研究成本。
从总体上看,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不论国内国外,都十分丰富。仅就笔者所涉学术专著,举其要者,如美国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1988)、马若孟(Romon )的《中国农民经济》(1970)、赵冈的《农业经济史论集―――产权、人口与农业生产》(2001)、施坚雅( Skinner)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1964-1965)、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1939)和《乡土中国》(1947)以及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和《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1990)等等。但相比之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成果则并不多见。在包括上述所列著作的大多数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中,虽对农村借贷问题都有所涉及,但因不属核心,记述十分简略,难谈深入剖析。
最近10多年来,在国内,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文献多了起来。但从总体上讲,立足长期历史演进视角者寡,而关注短期迹象与政策者众。当然,就后者而言,并不是没有可圈可点的成果,如林毅夫、 、刘遵义和罗小朋的合作论文《中国的农业信贷和农场绩效》(_)、谢平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2001)以及张军的《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部门:温州案例》(1999)等都堪称凸显功力之作。不过,它们在国内有关农村金融问题讨论的市场中并不占据“主流”位置,而且其研究本身也属偶一为之,缺乏前后承接和更多的后续扩展性研究,因此其相当有限就是意料中事。如此看来,学术界给我们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留出了相当大的空间,这同时意味着,中国农贷制度演进与结构的谜底远未被人们所认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很显然,我们之所以要选择长期视角,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历史演进过程几千年连续不断。即便是最近几十年的农贷制度变迁,也只有将其置于几千年的长期演进过程进行考察,才能窥其真面目。否则,不论我们的理论模型多么精制,论证过程如何严密,经验证据何其确凿,都极有可能忽略掉许多至为关键的东西,从而影响我们对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未来改革取向以及相关政策的判断。
在确立了长期视角之后,紧接的问题就是,贯穿于几千年且延续至今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早在西周确立的国家农贷制度会一直延续至今?乡村友情借贷绵延千年的经济社会基础究竟是什么?农村高息借贷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等等。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选择或者建立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才能很好地进行把握呢?
无论如何,考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绝非做几个案例,搞几次调研,或者寻找一些数据验证(或证伪)几个结论(当然案例研究、调研和验证结论都相当重要)就能够了事的。现在最为紧迫和关键的是,需要确认研究中国农贷制度的基本单位或者分析细胞。如果这一过程能够顺利推进,那么,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就有了一个起码的逻辑支点(或根系);我们的分析命题和相关结论会顺理成章地由此“生长”出来,从而达到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
二、诠释农户:经典理论
大凡提起农村问题,不论是大到制度结构、社会变迁以及收入增长,还是小到一桩乡里纠纷和一笔熟人借贷,都离不开一个基本单位,那就是农户。很,了解和诠释中国农户的性质、行为及其制度环境就成为我们讨论农贷制度问题的逻辑起点。只有透彻地解读了农户,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分析由农户组合而成的农村社会与农村经济,当然也包括农村借贷。
实际上,在确认了农户这个基本分析单位之后,真正的讨论才刚刚开始。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农户?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一些经典作家对农户或农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观察,留下了许多珍贵文献;这些文献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刻画中国农户及其行为提供了必要的“阶梯”。显然,我们需要首先窥探这些经典文献中的农户及其行为。
从总体上讲,研究农户行为的经典文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小农的理性动机,另一类则坚守小农的生存逻辑。就前者而言,美国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Schultz )曾经十分自信地确认,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1964)。S.波普金(Popkin)更是直言,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也就是说,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1979)。由于以上两者的观点十分接近,因此,人们将其概括为“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这一命题实际上强调了,对于农户或者小农,重要的是为其提供所谓的“市场要素”和创造外部市场条件,至于小农如何行事,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按照这一命题,可以想象到的是,只要外部条件具备了,农户就会自觉出现“进取精神”,并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他们掌握的资源(包括信贷资源)。
若基于以上“理性小农”命题,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初步地推断,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现在已经存在并很好地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可以说,在“舒尔茨-波普金”传统中,似乎不存在单独讨论农贷制度的必要。无疑地,刻画和定义农户,乍看起来,似乎与我们所要讨论的农村金融主题“相去甚远”,而实际上,它却关乎问题的要害。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具有理性恐怕不是判断和刻画农户性质的惟一重要尺度。“理性”的普适标准下面往往掩藏着许多特殊的结构与行为方式,因为农户和农民并不是孤立存在着的。特别是,基于不同的制度环境,从一个视角看过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行为;而从另一视角看来,则追求生存或许是更富于理性的。一个农户之所以不选择去投资与赚取利润而非要想方设法养家糊口,这恐怕不是能用一个是否具有理性的标准可以轻易回答得了的问题。
与“舒尔茨-波普金”命题的乐观倾向相比,小农经济的“道义命题”则显得有些悲观。在.蔡亚诺夫(Chayanov)对这一命题的最初表达中,小农的行为就已明显偏离经济的路径。他认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拥有者,因为他不雇佣劳动(笔者注:从理论上讲,只有资本才可以雇佣劳动,对于无资本积累的小农而言,他哪有能力去雇佣劳动?或者说,雇佣劳动还不如自己亲自动手来得划算),难以计算成本收益;其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的最优化选择就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间的比较(1925)。相比之下,一个资本主义农场在边际收益低于市场工资时,就会停止劳动力的投入;而对于小农农场来说,只要家庭消费(或生存)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就依然会接着投入劳动力,不论此时的边际收益是否已经低于市场工资。蔡氏的分析结论十分有趣,他认为,小农经济的发展方式具有特殊性,它既非集体化,也非市场化,而是小型合作化。实际上,这一结论在一般经济层面已经得到很好的经验检验,同时,它对我们有关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也具相当的启示意义。
在蔡氏得出上述分析结论30年后,经济人类学家K.波兰尼等(Polanyi )从另一视角做出了回应。波兰尼的观点虽直接禀承蔡亚诺夫,但比蔡氏要来得尖锐和深刻,因为他的分析直击小农问题的层面和制度维度。在波兰尼看来,研究小农农场的经济学范式应当是“内生性”的,而不是先验式的。最要紧的是,我们不能动辄拿起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精致工具”来丈量和刻画另一种类别的经济。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都是以一个依据供求规模而决定价格的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若将这种经济学到尚无此类市场的经济中,则等于把“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和普遍化(1957)。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之前的社会中,经济行为植根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而研究这种经济就需要能把经济过程作为社会的“制度过程”来看待的特殊方法和框架。
又过了20年,美国经济学家J.斯科特(Scott )通过细致的案例考察进一步阐发和扩展了上述逻辑,并明确提出著名的“道义经济”命题。在斯科特看来,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或者说,他们宁愿选择回报较低但较为稳妥的策略,而不选择为较高回报去冒风险(1976)。实际上,斯科特所揭示的这一“生存伦理”构成前资本主义农业秩序中诸多技术、社会和道德安排的基础,农村信贷安排自然也不例外。至此,一个烙着明显传承印记且具有逻辑一致性和完整性的“道义小农”命题便告形成。和“理性小农”命题一样,这一命题为我们研究农村经济和农贷制度问题提供了另一重要支点与视角。
三、黄宗智的小农命题与农户的特殊性
可以说,无论是从“理性小农”视角,还是从“道义小农”视角,来考察中国中的农户,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很显然,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户并不能够简单地依据他们是否会追求利润还是谋求生存来划分。中国农户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比如对“光宗耀祖”理想以及家族面子的追求等)[1],深刻了解这种内涵对于我们随后评判和解析农户的行为以及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要解读中国的农户,华裔学者黄宗智教授的贡献是难以逾越的。在对中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的基础上,黄宗智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小农命题”,从而对上述正统命题提出挑战。对黄氏小农命题的解读将构成我们中国农贷制度的重要基础。如果说基于理性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与基于道义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截然不同,那么,基于中国独特的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安排就更是富于特殊的形式和意味了。
长期以来,黄宗智的小农命题被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与问题的学者奉为经典。由于这一命题依据的是实例的调查与分析,因此颇具说服力和可信性。黄宗智的小农命题形成于《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成熟于《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1990)。总的来说,其灵感源于他对前述两大小农命题的审视和评判。
黄宗智小农命题的核心是对小农经济“半无产化”的定义与刻画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著名的“拐杖逻辑”。在黄宗智之前,人们已经对中国小农经济的特征做过大量描述和确认,比如M.韦伯(Weber )早就认为,18世纪以来,在德国东部,决定农村面貌的是大型农业,而在中国,决定农村面貌的却是愈来愈多的农民的小农经济(1915,)。C.吉尔茨(Geertz)曾提出“内卷化”概念,以说明小农集约化经营导致农民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1965)。这一概念后来被许多学者引入有关中国农村经济的研究,如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教授就曾十分小心细致地描述过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对“内卷化”的另一种表述)景象(2001,-43),相关因整合主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历史社会等多重视角而成为经典。黄宗智也认同对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刻画,而“过密化”一词便出于他的重新概括。但他视野中的过密化,则有其特指的用意。也就是说,他对过密化的讨论,旨在表明,由于过密化源自一个农户家庭不能解雇多余的劳动力,因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不会产生大量原本可从小农家庭农场分离出来的“无产-雇佣”阶层。进一步地,既然多余的农村劳动力无法独立成为一个新的阶层,那么他们就必然会继续附着在小农经济之上。这种状况长期决定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制度结构、演进走向以及总体绩效。
存在多余的劳动力而又无法转移出去,或者说,暂时离开农村小农家庭的劳动力对小农经济仍然心存眷顾,他们有时十分贫困甚至挣扎在生死线上,但就是因为无法割舍几亩农田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这种现象被黄宗智称作“半无产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小农家庭的收入构成就包括家庭农场收入和非农佣工收入。而如果我们走向中国历史的深处,就会发现,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几千年了。而且,这种收入格局并不限于贫困农户,即便是富余大户,也是如此,即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是也。由此可见,黄宗智所提出的小农的半无产化实际上概括了一个绵亘中国长期历史过程的传统。
我们感兴趣的是这种概括所具有的解释力,它不仅可以解释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而且也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直延至当下的处于改革过程的农村景象。就集体主义运动而言,合作化了的生产队以及大队与历史中的家庭农场并无本质差异,它们都是一种生产与消费功能合而为一的单位。和家庭农场一样,生产大队不具备解雇剩余劳动力的权能。因此,按照黄宗智的判断,过密化在集体化时期仍在发展就显得非常顺理成章和合乎逻辑。重要的是,这种情形是一个长期演进过程的结晶。如果我们试图在短期内一下子用其他方式和制度安排(如经营式农场)将其取而代之,则首先“挤出”的是大量的“无产化”农业人口;而通过“过密化”过程积攒千年的小农人口一旦突破家庭农场的特殊“栅栏”,或者非得将“半无产化”转化为“无产化”,则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改革以来的情形表明,原有的逻辑在继续发展。与几个世纪以前的状况相类似,在改革后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个成年男子无法依靠农业佣工(或进城打工)来养活一家子人,因此失去自家农场而成为一个纯粹的雇农(或城市雇工),就等于面临家族灭绝的命运。费孝通先生早年所描述的情形依然适用于改革以来的农村状况,他写到,对于这些小农家庭,农业或者农业土地是一种生存保险,更是尊严的依托。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人们从父辈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且在对祖先的祭祀中逐渐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体现(1939,-162)。
因此,农户或农民之依赖土地,并非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对于他们而言,寄托于土地的东西太多太多。经济收益可以寻找替代物,但渗入农业和土地的其他传统、文化、尊严与情感,则难以割舍和替代。基于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只作量上的考量。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如东南沿海一些省份的农村家庭),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对于这种情形,黄宗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中国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
循着这种“拐杖逻辑”,可以进一步发现,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对小农家庭的也不是质变性的。事实表明,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它。收入微薄的家庭依靠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增加了收入,反而使他们对家庭农场更加依赖,因为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依据黄宗智(1990)的考证,在1350年-1850年这600年间,市场经济的伸张远不是削弱了小农的家庭生产而是加强了它()。而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对上述600年历史逻辑的一种自然延续。
不过,黄宗智还是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乡村与副业发展的作用,因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削减过密化,从而动摇家庭农场制度。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后来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样,都未能完全摆脱历史上家庭非农收入的“拐杖逻辑”。但黄宗智在那本书(1990)的最后,还是十分敏感地披露了他的某种担心,他认为,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反过密化,农村社会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问题是国家_和城市部门是否会让乡村部门将剩余留做自身的投资与发展()。而既有的改革过程表明,黄宗智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农户、国家及其信贷联系:另一视角
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农村问题是非常特殊的,现有的主流理论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的一些局部和片断,但无法解释整体和贯穿其中的逻辑。而且,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还可得知,最近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结构虽有量的变动,但无明显的质的改变。几百年来,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黄宗智意义上的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挣取非农收入(寻找拐杖),其次则是谋求熟人(家族)借贷。在此,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我们的讨论一直没有提及与小农经济有着最直接关系的一个“重要当事人”,即国家。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历史中,国家对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绵延几千年;而饶有意味的是,这种传统或者制度与小农经济相映成趣。问题在于,国家为何会时常眷顾小农?由此又导致了哪些制度演进后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国家农贷性质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逻辑的判断。
韦伯(1915)曾指出,数千年来,中国的征税单位是家庭而不是田地;中国的租税与徭役是以家为单位摊派,而不是以财产和财富为依据()。这就道出了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的微妙关系。笔者(1998a )曾经用“二重结构”来刻画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与选民(包括小农)的关系,而有关小农经济制度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视作对此观点的一种扩展和再次印证。
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重要迹象是,中国的国家_似乎并不赞成经营地主(相当于经营性农场主)的出现和扩张。相关讨论表明,在中国的地主制下,国家垄断着许多其他权力,因此能克服欧洲领主制下的那种割据_;并且,西方的一子继承制度也使领主制与土地的完整性得以维持。而在中国,多子继承制则导致了土地的零细化(赵冈,2001)。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两宋以来,基本上不存在普遍的地主经济(相当于农场经济)。虽然周期性地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但中等的农业经营也不怎么会超过2或3公顷。人类学家曾经十分形象地描述,中国社会就像一口沸腾的锅,家庭就像浮在水面的气泡一样,风光了短暂的瞬间,很快破裂,沉入底部。破裂后,他们还要分裂他们的家业,土地的不断分合所造成的七拼八凑的效果成为中国的一道与众不同的地理景观(引自福山,1995,)。显然,诸子均分制的传统,使得社会由大量很小的农业生产单位组成。这种土地细分状况会鼓励人口增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人口大量增加,小农经济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小。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景象是,家庭或家族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的传统和规则便自然而然地开始支配小农经济的运作。A.比尔基埃等( ,1986)的研究表明,绝大部分中国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在小家庭的范围内进行的(下卷,)。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历史上导致土地零细化的原因,除了多子分割外,国家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实际上,在中国,自古以来国家就一直怀着均田的理想。过去两千年来,国家频繁进行着以均田或“人人有其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这种努力在中国小农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会导致土地不断零细化的后果,从而无法出现大型的农业经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小农直接面对。
当然,从理论上讲,让人人有其田的小农经济状态是最有利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控制的。均田或者人人有其田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小农经济的不贫不富格局,可以说,这是国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对小农而言,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只有不贫不富的状态最有利于国家对小农的控制。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维护小农经济的存在是国家的一种统治目标。不过,对于国家来说,追求和维持这种状况还有更为实际的考虑,那就是均田制最有利于国家节约征税的成本以及保持适当的财政汲取能力。据黄仁宇(1974)记载,田赋是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每年约合2700万石粮食,列第二名的盐课折合成货币则仅相当于田赋收入的十分之一(),其余各朝也大致如此。费正清(Fairbank,.,1980)也认为,对统治者来说,商业的发展不如继续掌管农业来得便利和重要,因此他们更多地依靠田赋而不是依靠商业税()。而这一切都基于以“不贫不富”为特征的小农家庭经济的长期存在与延续。
从另一方面看,在二重结构下,国家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农户与乡村的控制。与小农经济格局相伴随而存在的是国家不断下伸基层_组织的努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小农经济与政府的规模同步扩张。由此实际上说明了,尽管小农经济的税收贡献水平很低,但对其施加管理的成本则很高,而这些成本都得从农户的剩余中来支付。在历史上,中国国家_对乡村农户的控制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不管是直接的控制还是间接的控制[2].应当看到,1978年以后的改革导致了如周其仁(1995)所描述的那种国家后退。黄宗智(1990)也分析说,国家_的触角已从农户向上抽回,同时自由市场经济和农民家庭决策的部分恢复也显示了国家权利的横向收缩。但他又同时认为,包产到户对村社组织的削弱,使农户离群孤立,从而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利机构面前()。可以说,改革以来的农村结构调整实际上是对原有“二重结构”的一种复归。
既然改革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具有上述“复归”意味,那么,国家与农户之间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紧张状态也就依然存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即由原来的财政税赋形式之外又新增了金融剩余形式(麦金农,1993;张杰,1998b )。从总体上看,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的切割与转移构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而此间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迅速扩张以及通过存款动员对金融剩余的控制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长期历史逻辑的一种延续。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中国长期以来国家_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依赖于这种剩余而生存,国家依赖于这种剩余而运作,因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长久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十分脆弱的关系,一方面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加,小农经济的过密化程度不断加强,对剩余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国家_的周期性扩张对农业剩余的攫取压力也在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国家_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的微妙而脆弱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正如.托尼(Tawny ,1937)十分形象地描述的那样,这些小农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引自斯科特,1976,)。可以想象,一种牵系于“水深齐颈”的农村剩余平衡是多么脆弱。
再换一个角度看,根据黄仁宇(1974)对明朝16世纪财政税收状况的分析,中国小农经济中的小土地所有者不利于达到规模经济和进行资本积累(),从而导致我们上面所提及的小农“水深齐颈”的危险境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性质决定其税收负担能力很低,国家很难有上调税率的空间,因为税率稍有上调,就会影响我们已经指出的国家与小农在农村剩余分割上的微弱平衡。黄仁宇(1974)曾描述明朝的农地税率大约在10%上下,符合“什一而税”的古老传统。实际上许多朝代的农地税率低于10%,约在3%-5%之间,西汉更是有所谓“三十税一”的制度[3].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低税率固然使小农从来没有沦为像西欧那样的在实施圈地法令后的无家可归者和城市无产者,但与此同时,也使黄宗智意义上的过密化问题无法解决,从而造成国家与农户长期以来的脆弱关系。这种关系一旦遭遇些许天灾人祸就会面临绷断之忧,而且往往一发不可收拾[4].
正因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大都有赈贷之举,其主要原因是维持小农的不贫不富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间的微弱均衡关系,从而造成玉石俱焚的后果。由此也决定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信贷支持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小农与国家在剩余分割上的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因为税基太窄(非农产业税收长期微不足道),国家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则是财政支出的非生产性比例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张、对各级官员监督水平的下降以及各类税费摊派的增多而使这种剩余迅速消失,从而造成国家与小农关系的持续紧张乃至断裂。而且断裂以后的修复又是在二重结构中重复着小农与国家的博弈,从而形成周期性变迁轨迹(张杰,1998a ),此正是中国国家农贷体系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周期性废立但其性质与格局没有多大改变(维持小农生存经济)的主要原因。
在这里,国家建立和推行农贷制度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那就是为了维持国家与农户分割农村剩余过程存在的那种脆弱的平衡。话又说回来,能够_于这种紧张关系之间并可暂时修补其脆弱平衡的东西也就只有国家的农贷制度了;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法有所作为的。毕竟一般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的前提是农户不再水深齐颈,而是能够从容涉水。也就是说,首先要增加农户获取剩余的份额,从而积累更多的财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一个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确立问题。仅此一点,重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国家的效应函数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这种挑战的要害是国家_或者政府分支机构需要再次从农村大步后撤,从而减缓与农户争夺农业剩余的强度。使农户不再仅仅为了生存而争剩余,是让其提出正常金融需求的惟一出路。
五、小农家庭的功能与偏好:贝克尔及其修正
1992年诺贝尔学奖得主.贝克尔(Becker)以家庭理论著称于世,《家庭论》(1981)是其专门研究家庭的学术著作。可以说,他的家庭理论是精致和极富逻辑性的。他认为,尽管千百年来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在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正是在此基础上,贝克尔把家庭视作一个来研究其内部结构与产出的最大化。
当然,应当看到,贝克尔所研究的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我们显然无法直接借助它来窥探小农家庭的行为与绩效。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主流经济学框架中,对小农家庭的研究尚属空白。大部分研究中国传统小农家庭的也基本上集中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如费孝通(1947)、弗里德曼(Freedman,1966)、麻国庆(1999)等。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文献对我们的研究就不重要。无论如何,解读(特别是在经济学框架内解读)中国小农家庭是研究中国金融制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甚至可以说,不理解中国农村的家庭就不可能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的借贷制度。
贝克尔的家庭理论虽然不能够直接运用于中国小农家庭的研究,但其理论的参照意义还是不容忽视。贝克尔理论框架中的家庭有着十分严格而清晰的定义域,一是他所研究的家庭追求效率与产出最大化,由于它被视为一种企业组织,因此这种认定是顺理成章的。仅就此而言,贝克尔视野中的家庭近似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中的农户。二是他所研究的家庭无温饱生存之忧,因此拥有自由的选择权力。三是这种家庭只是一种生活与消费单位,而不兼具生产功能。显然,尽管它是一种企业,有产出,但这种产出有别于一般企业。
相比之下,中国的小农家庭则具有许多与此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已知,中国上的小农家庭包括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追求的不是产出最大化而是温饱无忧,也就是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与安全目标。其次,中国的小农户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是产出单位。显而易见,中国的小农家庭行为对以贝克尔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的家庭理论提出了挑战。
费正清(1980)曾经指出,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一种尊卑等级制,而不是那种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这种状况即便是在经济了的今天也仍然保持着其中的绝大部分特色()。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中国农户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和轻不言债,则显然与这种家庭的特殊结构紧密相关。而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信贷在中国一时难以实行,也与这种家庭主义倾向具有内在联系。因为从理论上讲,现代农贷制度与产权、风险收益的个人主义界定相关联,不论是信贷的需求还是供给。
由于家庭具有上述角色和功能,因此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小农家庭的稳定或者让其保持“不贫不富”的均衡状态便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了。也就是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统治成本。因为一旦自给自足和不贫不富的状态被天灾人祸所打破,则芸芸小农立即会产生风险偏好的转向,即走向“铤而走险”的极端。而一旦到了这种地步,政府的种种抚慰努力(包括信贷支持)都会无济于事。正是基于此,各个朝代在财政状况尚可时,大都注重对小农家庭自给自足状态的保护,如提供国家赈贷,同时还不时地进行“赦债”。这样,我们就重新认识了国家和家庭关系的双重含义。即一方面,小农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税赋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大都以工商产业作为主要税基;另一方面,国家保护小农家庭还是因为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与服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顺从于国家_的训练基地(),从而赋予小农家庭以浓厚的政治与社会职能。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此正是国家官方农贷制度产生与运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这就是中国的小农家庭。由此支撑下的小农经济便是安分守己过穷日子的经济(费孝通,1939)。而且,经过几千年的制度化积淀,中国的小农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家庭已经习惯和接受了这种生活。因为只有如此,每个人才能在他的家族圈子里找到适当位置安身立命;而且每个小农只有确实感到自己是紧密结合在社会中的一分子时才有着落,才觉得踏实。这种浓厚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加强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与贝克尔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是大异其趣的。从理论上讲,这种非市场的注重生活在众人之中的圈子主义精神,是中国小农乃至后来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友情借贷(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础。这与前面讨论的国家和小农家庭的特殊关系成为国家提供官方农贷的基础一样。可以说,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借贷制度一直不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借贷制度的正常发展有赖于小农经济的经营化转型和小农家庭的个人主义取向。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旦出现赤字,那就是硬赤字或者公共性赤字,而不是软赤字(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私人性赤字,这种赤字往往关乎小农家庭的存亡。对付这种赤字的金融手段不外乎:熟人的无息借贷、国家的官方信贷支持以及前两者不可得情况下的高息借贷。当人们在生死存亡与高息借贷之间进行选择时,大部分农户会选择后者。要么是无息(熟人或国家)借贷,要么是高息借贷,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成熟的农场经济条件下的信贷(利息)均衡解则是切点解,它是农户与借贷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而达成这种妥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走出小农家庭的生存性经营,从而超脱于所谓的黄宗智小农逻辑。
重要的是,中国小农家庭的上述功能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且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中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正如贝克尔所讲的那样,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1981,)。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制度,毕竟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对中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难想象,如果在这样的小农家庭制度中嵌入个人主义因素,则它会马上面临解体的可能,因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紧密相关;利己主义尽管从某种意义上看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个激励源泉,但它却与中国的小农家庭制度难以兼容。可以这样讲,中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废存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当然,如果现有的农村家庭主义一定要最终让位于个人主义,那同样也是一个权衡机会成本之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主义是十分昂贵的,它需要更多的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当财富与收入提高到某种水平时,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退。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我们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与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家庭保险功能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诸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息借贷相伴随。这是本文反复强调的一个核心命题。
我们已经指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不同层次的“圈子”所组成的所谓“圈层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往往是以家庭对抗相邻村社,以相邻村社对抗城镇,用省的联合或方言地区的联合以对抗民族等等(A.比尔基埃等,1986,卷2,)。这种圈层结构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讨论的友情借贷的基础;即便是小农的收入水平有了提高,能够提出正常的信贷需求,但是,纯粹的商业借贷也一般无法突破圈层结构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农民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但长期以来,那些看似十分现代的扶助手段和金融制度总是如此地遥不可及,最终还是传统的家庭主义结构最能够向其成员提供最日常和最低限度的保护。
贝克尔家庭演进理论还强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会出现一个完善的市场来替代原来由家庭组织完成的事情。比如在现代社会,那些通过给遇到灾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捐赠和贷款的而建立起来的家庭保险已经没有太大作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在自己遇到困难时到资本市场借贷、经济宽裕时到银行储蓄的方法来进行自我保险(1981,)。事实也表明,通过市场借贷和市场保险可以提供一种任何单个家庭都无法比拟的有效保护。但问题是,在家族血缘友情的非匿名市场之外要重建一个基于市场风险收益逻辑的匿名市场,这需要许多条件的支持。
或许家庭组织的功能与市场组织的功能可能是并行而不是相互替代。即便是在中国的许多城市甚至是许多发达地区的城市,家庭熟人及其圈层关系的作用显然并没有消退,而是与其市场行为并行不悖,更何况是在由小农家庭交织而成的广大农村呢。因此,对于中国农村经济而言,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借贷制度就一定是好的和先进的金融制度,而友情借贷等民间借贷就是不好的制度。好与不好是首先需要以是否有用来做判断的,好而无用的东西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可谓屡见不鲜,所付出的成本也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这样的“好而无用”的东西政府也不时地打算嵌入。因此,在研究和讨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时,需要遵循演进逻辑,用演进主义的观点看待问题。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评价现有农村民间借贷的功过和性质。如果我们仍然用结构主义和重组主义的方法行事,非要把那些政府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硬性地移植到农村经济,则往往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张杰,2003)。
至此,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事情并不是像贝克尔所言的那样,在一些地方,许多人痛恨个人主义和怀念消失的传统家庭,而是要看,在那些地方,传统家庭本身的功能是否存在和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挥作用?贝克尔的判断是,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家庭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取代了,而后者则具有更高的效率(1981,)。在中国则不然,特别是在中国农村,以小农家庭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以及内生于此的友情借贷在现今的农村借贷市场份额中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庭主义,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的信贷供给会成一种什么样的景象。更何况当政府和其他农村外组织提供农贷时,家庭主义的传统功能仍然起着节约信息成本从而实现更有效监督的制度功能。因此,在中国农贷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家庭的功能是最不应该舍弃的一个因素。基于家庭和村社圈层的借贷总比针对某个农民个人的借贷具有更大的可监督性和偿还可能。或者说,中国农村借贷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而不是盲目追求好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贷制度安排问题上,好的不一定是美好的,而有用的则往往是美好的。
六、农贷的供求结构:一种尝试性解读
值得关注的是,如刘易斯( ,1954)所言,在技术停滞的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这种判断对于刻画小农家庭的支出结构也无疑具有解释力。中国的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与祖先崇拜,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部分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付。而在现今的中国,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我们反复强调的正好是,对于这种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还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来满足吗?
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者国家来提供;而中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上述非生产性则决定了中国农村信贷的互助性、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当然,不难推断,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逻辑联系。马扎亚尔(1932)曾感叹到,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1937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村高利贷普遍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如调查的16省163县的负债户中,用贷款购买生活急需品者占款额总数的%,婚丧%,用于交租纳税的%,补救灾荒损失18%,房屋修缮%(侯建新,2002,)。
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都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企羡。实际上,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属幼稚或者不成熟,与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金融制度则从来与炫耀和奢华无缘,因为它崇尚的是效率与节约(成本最小化)。考察正好表明,在革命前的英国,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的乡村借贷活动成为农业借贷的经济主体从而推动了英国乡村经济的转型。
林毅夫等(_)的一个个案则进一步揭示出,中国改革以后,农村正式和非正式的信贷市场都十分狭小,从潜在借款人角度看,彼此之间一般不能有效替代。正式贷款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且期限接近生产周期长度,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或用于建造新房舍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由于非正式贷款给了贷款人以道义上的权威,因此可以确保贷款仅用于预定目的。结果,非正式贷款几乎总是用于各自的目的,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需结构。在正式信贷市场上受到约束的农户也就是那些在生产信贷市场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农户,他们不能期望在非正式信贷市场上得到满足,这种市场分割刻画了中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而基于刚才的讨论,这种信贷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判断,中国的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这与我们从一开始对小农经济性质的判断是高度吻合的。
有意思的是,按照我们已经十分熟悉的黄宗智“拐杖逻辑”,中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的拐杖。实际情况表明,这个拐杖对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很大。林毅夫等(_)案例研究也表明,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它对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主要针对非生产性用途),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从而维持一个几个世纪以来基本未变的小农经济与金融结构。除了国家的正式信贷支持(包括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信贷以及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
进一步地,这种处于分割状态的信贷市场结构同时决定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存贷结构的特殊表现,亦即在改革以来国有金融机构迅速下伸到乡村以后,乡村居民在这些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的存款远远大于他们从这些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量。由此也证明了费孝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的一个命题,即高利贷在农村的普遍存在以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而归根结底则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1939,)。实际上,大多数资金充足的农户对资金缺乏农户的友情借贷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组织,就会媒介资金充足农户与资金缺乏农户之间的生产性信贷供求,但在中国农村经济中,这样的机构长期被视为非法而不能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户的信贷需求(尤其是生产性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户存款进入国有正式金融机构而转移到非农部门,并由此转换成金融剩余用于改革中国家对国有部门的金融支持(张杰,1998b )。
值得关注的是,林毅夫等(1998)的研究还认为,与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的商业化非正式信贷的交易较少发生,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上一直没有明确,如前所述它们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农户而言则没有可资抵押的财产,最主要的是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反复强调的那样,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同意李剑阁(2001)的以下看法,他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即相当于笔者所认为的国家农贷支持)。
至于农户的土地制度(所有权)与农贷抵押问题,将仍是一个极具不确定性的悬案。不过,根据中国几个世纪以来的实际历史演进过程和土地所具有的多重内涵,小农家庭即便可以把土地作为抵押品,也不会经常使用。如其不然,为什么几百年来中国农户家庭一直在坚守黄宗智的小农等式与拐杖逻辑呢!我们能够做的恐怕是首先要给农户让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要主动从农村社会“后撤”,减少各级地方_与民争利,以松动长期以来与农民围绕农村剩余的分割而形成的紧张状态,从而增加农民的财富与收入。实际上,农户的收入一旦有了增长,一方面高利贷的活动空间将会缩小;另一方面,传统的农户之间的友情借贷也会向有息的方向发展。因为随着收入的增加,农户的所谓“面子成本”(张杰,2001)也会上升,从而倾向于寻求其他匿名性质的农贷制度安排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较高利息支付就带有以货币赎回“面子成本”的意味。可以预料,由此极有可能内生出中国农村社会所特有的某种金融制度安排。
七、一些说明
本文所考察的农户被假定为在传统意义上符合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而那些已经脱离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如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了的村镇)则不在考察范围之内,因为对于后者,我们已经初步认定他们已经具备了理性小农的“舒尔茨-波普金”条件。不过,我们的这种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原因在于,大多数乡镇比较发达且迅速实现城镇化的乡村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进入真正的工业社会。也就是说,一旦这种认定是准确的,那么即便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农户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符合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只不过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乡村相比,这些地区小农经济色彩的强弱程度会有所不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性质与结构的判断是建立在一个顾及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且综合了农村社会诸多层面因素的逻辑链条之上,而不是孤立地把经济金融因素单独拿出来考察,以免动辄依据一些短期和表层的迹象来评判到底什么样的金融制度更适合改革与发展中的中国农村经济。
当然,本文的考察在坚守统一视角和框架的前提下,也会兼顾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伴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所产生的差异性,但同时也会顾及这种差异的程度与性质。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更为看重性质与逻辑的差异,而对量的差异则有时会忽略不计,尽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诱致质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把握总的图景,以防因留意细微之处而迷失总体的研究取向。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围绕某种核心组织而构建的,而家庭就是最初始意义上的核心组织。尽管市场经济有了发展后也会影响到小农家庭的经济取向与选择空间,但在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动摇人们对家庭组织的依赖(至少是心理依赖),这种依赖在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以及经济正在调整发展的东南亚国家可以得到印证。中国农户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地拥有从某种集体中寻求经济决策的习俗,而不愿意自己单独决策。原因似乎在于,单独决策的风险收益边界在中国现有的传统框架中一时无法清晰地界定。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一下子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一些乡村,人们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圈层主义传统,这也就是彼得·布劳()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传统(1964)。而经验研究表明,这种传统总是不会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表现得那么脆弱。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信贷制度。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小农借贷所遵循的依然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那种逻辑次序,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首先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其次则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
本文的过程已经表明,以农户家庭为初始禀赋点的农村圈层结构是我们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逻辑基点。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村家庭消费与经济决策合而为一的结构是十分稳定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的。事实表明,这种结构时常遭到外力的破坏从而偏离原来的位置,但最终的结果则依然是,经过一番制度变迁,它又退回或者复归到起初的状态。不妨举一个较近的制度变迁例证。比如20世纪50年代的集体化过程使中国的小农家庭结构趋于解体,家庭圈层结构濒临崩溃,似乎彻底动摇了中国农村社会千年依赖的基础,当然后果是灾难性的,最终也不得不在1961年放弃所谓的“共产主义试验”(A.比尔基埃等,1986,卷2,)。饶有意味的是,这种放弃乍一看来只是向农民做经济决策权和剩余获取份额的重要让步,但实质上则是对原有家庭这一核心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的复归与恢复。1978年以来的农村经济改革实际上是正式恢复了被剥夺几十年的小农家庭的经济决策功能。
如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国农村以外的许多经济组织何尝不是牵系于传统家庭组织扩展的逻辑链条之上的。比如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便是家庭圈层结构向外推移扩展的结果,而这些经济组织(比如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信贷需求与小农家庭又是何等相似[5].
显然,不了解中国以家庭组织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也就无法了解中国整个经济制度的演进。中国的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不管你如何模仿和移植欧美的模式,最终都难有成效,其要害在于,欧美企业是直面市场的结构,而中国的企业是处于圈层结构中的,就连东南亚、日本乃至中国香港的大企业仍有别于欧美的跨国公司,更多地体现着家庭圈层结构的内涵。而仅从理论上讲,以上两者的兼容仍是一个未解的制度变迁难题。福山(,1995,)在考察中国小规模家族式企业时认为,坚持小规模的原因既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水平问题,也不是他们缺乏现代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因为其他发展水平更低、体系更不健全的社会已经能够超越家庭,不再把家庭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他进一步强调,似乎现代中国企业结构的根源在于中国文化中家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经济生活模式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都是相同的。直言中国农民最终认为可以真正信任的只有他们的直系家人(引自福山,1995,)。至此,我们开始顿悟,前面已经讨论和刻画过的中国家庭财产的不断细分,决定了中国不会存在长久的富足家庭和能承担资本积累责任的家庭组织,以及中国小农家庭“不贫不富”的温饱均衡是常态而不是特例等景象,原来是有其更为深邃的经济文化根源的。
进一步地,这种状况同时决定了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的企业内保障相对应的小农经济的家庭内保障,因为离开家庭就意味着一无所有,而财产(如土地、房屋还有家族声誉)是无法带走的,因为它们不具有流动性。因此,让一个农民轻易做出离开家庭进而凸显个性的独立闯荡决定是极不容易的。当然,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离开国有企业就如同小农离家出走一样,企业内的一切财产和保障(如厂房和福利待遇等)也是无法带走的,因此离开企业的决定也很难做出。要让小农“离家出走”使其拥有独立的经济行为能力以及获得自由选择的机会与可能,惟一的出路,用贝克尔的话来表述就是,用市场保险代替家庭保险,原有的家庭功能被现代社会中的市场和其他组织所取代()。而根据我们已有的研究,要让以上的替代成为可能,最要紧的是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与财富积累,使他们有底气“离家出走”,而不是本文作为主题的如何构造一种什么样的农贷制度。
总之,中国就是中国。要洞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一定不能离开对小农家庭这个最基本单位的认识,这也是本文之所以花费如此大的篇幅反复讨论小农家庭及其相关问题的原因。我们坚信,一旦了解了小农家庭的结构与功能,也就了解了小农的各种动机、需求与偏好(包括金融偏好)。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而合理地刻画中国整个农贷制度的图景,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中国农贷制度改革的政策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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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大量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许多农户家庭预算出现赤子从而诉求于借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丧嫁娶等“面子消费”。
[2]有人也认为中国历代_的管理权限长期未能及于乡村与农户,如果这种观点可以得到充分印证,那也正好说明了小农家庭组织的特殊重要性。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猜度,由于中国的小农家庭长期以来充当着国家最低一层“政府组织”的角色,因此国家刻意维护小农经济格局本身就带有“委托”乡村社会和小农家庭代为行使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意味。
[3]此处采纳了盛洪教授提出的修改意见。
摘要:目的:了解经济发达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实状况,为改善高职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状况提供依据。方法:自编《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状况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法,以匿名形式填答。通过调查结果的整理分析,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资助情况等多个维度对学生情况进行描述。结果:对当前S 校贫困生情况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找出问题。结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提升该地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整体效果。
关键词 :经济发达地区;问卷调查;贫困生;分析
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是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三项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2009年全国2285万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达527万,占,特困生万,占。①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良好的经济和人文环境,就业前景好,吸引大量的欠发达地区学生,导致之一地区贫困生人数更多,比例更高。随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建立,资助金额逐年增长,资助方式越来越多,资助范围愈来愈广。但是也出现了诸如“假贫困”、“演讲定贫困”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结合该区域学生现状,对S校实施的贫困生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十分必要。
一、《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状况调查》调查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状况调查》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基本信息,涉及个人特征信息、家庭背景和经济困难原因;第二部分为问卷正文,涉及对资助政策的了解、教育支出、费用筹集、身心状况、学习情况、资助探索等。本次调查在自编问卷的基础上,以2012级、2013级贫困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统计方法选择具体被试。共计发放问卷200 份,收回问卷190 份,有效问卷185份。
二、S 校贫困生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1.性别
贫困生中女性占总数的,男生占总数。
2.生源地性质
贫困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占,城市只占,。
3.家庭月经济收入
1500 元以下的有135 人,占73%;1500-3000的有49人占;超过3000的有1人占。
4.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可多选)
按人次多少排序,依次是纯农户124人,疾病78人,父母下岗35,意外事故21人,单亲20人,孤儿1人。
5.贫困生认定、资助方面
在您对政府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以及来自社会的资助途径问题上,了解的占,说不准的占,不了解的占。您对本校的资助力度及措施满意程度,基本满意占,相对完善,很满意占,不满意占。在您认为S校贫困生认定过程是否公平合理问题上,认为公平合理的占,勉强接受的占,不合理的占。占的人认为有符合申请资助的条件却未能如愿获得资助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被告知原因的只有21人,占,没被告知原因的有96人,占。有的贫困生参加过勤工助学或校外兼职,的学生未参加过。
如果有人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选择取消其贫困生资格,的人认为应取消其享受的所有资助,的人选择给予纪律处分,的人选择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所在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的看法,有的贫困生认为他们在履行职责方面尽职尽责,的人认为做的一般,仅的人认为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有的人不知道这个组织的存在、不知道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是谁。
对于当前的各种资助措施,有的贫困生认为效果最好的资助方式是勤工助学,的人选择奖学金方式,的人选择助学金方式,其次为助学贷款(),最后为社会资助和其他方式。
对于“如果有项资助您现在获得后需要签订协议在以后同样的资助其他人,您会怎么做?“的提问,的学生接受,的学生非常乐意接受,需要考虑,有1人选择不接受,占。
6.教育费用筹集渠道按照金额高低排序为
父母资助、助学金、助学贷款、兄弟姐妹和亲友资助、奖学金、校外打工、困难补助、校内勤工助学、其他。
7.身心状况
的贫困生认为遇到的最大挫折为“就业竞争太激烈”占首位,的认为是“学习成绩不理想”,的认为是“经济困难”,的选择“不适应宿舍生活”,的选择“恋爱不成功”。的贫困生希望改变自己的“知识”,的最希望改变的是自己的“性格”,的希望改变自己的“财富”,的希望改变自己的“外貌”,的人希望改变自己的“出身”。的贫困生在与他人相处时感觉开心,感受一般的占,的人感到孤单或感觉自己是个多余的人。有的人认为自己没有一个知心朋友,的人只有1-2个,总体而言,拥有的知心朋友数目较非贫困生少。
当遇到经济拮据带来的烦恼时,首先选择的是“只向关系极为密切的1-2个人诉述”(),其次是选择“从不向任何人诉述”(),而“主动诉述自己的烦恼,以获得支持和理解”的人占,选择“如果别人主动询问,会说出来”的人占。
8.对资助方式和资助探索方面
在你认为下面较为合理的资助方式问题上:的人认为以直接经济资助为主,能够解决生活问题,的人选择有偿资助为主,能够照顾到困难生心理;的人选择经济资助和能力培养两者兼顾,能够提高个人发展能力。
“对于以下新的资助探索,您喜欢那种方式?”选择人次从高到底依次是:拓展勤工俭学渠道,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受助的机会;拓展资助方式,支持他们实践锻炼、提高综合能力;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切实解决生活学习需要;创建学习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和勉励;关注贫困生的心理健康,为大家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定期举行感恩、诚信、励志报告,帮大家树立自信。
三、应对策略及建议
据统计,S 校贫困生占比非常高,达,针对S校贫困生现状和在贫困生资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从贫困生认定、资助、学习、心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1.严格执行贫困生认定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贫困大学生认定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高校贫困生资助的效益与效率。②对当前在S校实施的贫困生认定制度:申请摸底—调查小组评议公示—获得资助的流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少数人不知道所在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的存在、不知道他们是谁。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对贫困学生的申请及摸底调查到的资料应给予保密(仅对评议小组公开),同时为增强认定的公正性,一定要贯彻执行对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的公示制度,这样评议小组的意见才更有公信力、更有说服力;贫困生认定时公示范围,公示时间等采取适当做法。而对认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建议首先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2.优化资助帮困措施,化解勤工助学供求矛盾
从调查来看,贫困生们对各种资助措施最认同的是勤工助学、助学金、奖学金。他们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走出困境,而有机会参加校内勤工助的连5%都不到,且每学期下来平均报酬两三百元,校内勤工助学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如何更好地开拓勤工岗位、规范管理勤工行为无疑十分迫切。为此建议:一是开拓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勤工助学管理。三是加大岗前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学生多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四是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岗位。
3.学习方面
S校贫困生具有较良好的高中教育经历,入校时的高考成绩较高,普遍超过本三分数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情况良好。对知识有着强烈的渴望,对自己的学习成绩期望值较高,获得奖学金人次的比率较高,占。针对此种情况,可开展“学习之星”、“自强之星”等交流、评选活动,一方面引导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另一方面可增强贫困生的信心。
4.生活方面
S校贫困生绝大多数为来自苏北农村的女生,家庭情况基本是多子女、纯农户,收入来源少,且有11%的为单亲,绝对贫困的家庭占多数。的学生每月生活费支出只有500-600 元。这些学生节衣缩食,极力控制在衣、食、行、通讯、学习用品等方面的花费。针对此种情况,营养餐、伙食补贴、贫困生免费上机等补助政策仍需执行,在此基础上,可再开展如送冬衣、“爱心”超市等活动,为学生的身体健康、学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5.心理方面
调查显示该校贫困生普遍存在一定的自卑、封闭,不太愿意与人交往等问题。朋友少、与人相处压力大,有经济困难时不愿向他人诉述,交往主动性弱,怯于参加人际交往活动,甚至有时找借口逃避集体活动。贫困生的心理问题很多是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师的疏导来解决的,加强高校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贫困生的心理问题。③为此,所有的学生工作人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等应该多主动关心这些同学,多给予支持、帮助,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贫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座谈、咨询、讲座、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等多种途径,让他们充分认识贫困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贫困而丧失了实现抱负的信心的信念。同时,多为这些同学创造与人交往机会,为他们拓宽交往面提供平台。
6.就业方面
大多数贫困生对就业“深感忧虑”,同时有希望将来能有较高的薪酬改变现状。他们中多数人能将压力转化为学习的动力,期望自己在校期间能获得更优异的成绩,为成功就业增添筹码。但是那些基础差,成绩平平、长相一般的贫困生们的就业压力更大,出现心理困惑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采取专项措施,诸如班主任、辅导员、学校中层干部与就业困难学生结对,充分利用老师的社会资源,加大对这一群体中的这些人的重点帮扶。同时,在平时教育教学活动中,在肯定学生努力学习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多参与各项活动,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就业竞争力。
引文注释
①李艳艳.高校资助体系分析与改进研究[J].当代经济,2011(20):114-115.
②何倩.基于层次分析法对高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的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3):21-23.
③李琳,李艳.高校贫困生心理问题成因与对策分析.[J].职业时空,2010(6):87-88.
[关键词] 血吸虫病;社会行为;疾病传播
血吸虫病是一种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的疾病[1]。预防、控制或消灭血吸虫病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教育背景、生产生活方式、一般卫生建设等诸多社会行为因素的制约。某县是四川省血吸虫病重流行县之一,在2007年完成血吸虫病传播控制任务后,按照《某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工作规划(2010-2015年)》的要求,一直致力于2015年达到国家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本研究在该县血吸虫病流行村开展农村居民职业与文化程度、经济来源与收入水平、生产生活方式、健康教育和感染情况等情况调查,以期了解这些社会行为因素在当地血吸虫病传播中的可能影响,为该县实现传播阻断制定更为有效的血吸虫病综合治理策略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某县位于四川盆地西部,全县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占;非农业人口万人,占。该县辖5镇4乡,40个行政村中有36个村为血吸虫病流行村,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数近10万人。疫区历史累计血吸虫病患者42 002例,其中晚期血吸虫患者417例,历史累计病牛数20 503头,历史钉螺面积954万m2。多年治理后,目前该县疫区人群感染率已控制在以内,无病牛感染,钉螺面积下降到52万m2。
抽样方法
该疫区按照综合疫情程度的不同,36个血吸虫病流行村可划分为重、中、轻3种,分层随机各抽取出1个村,3个村的所有农村居民为本次研究的调查对象。
问卷调查方法
调查时间为2012年8月。调查前均对调查员统一培训,采用入户调查方式,使用统一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一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与家庭经济年收入、居民生产生活方式、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
感染情况调查
采集调查对象外周血耳垂血,采用ELISA试验进行血吸虫抗体检测,阳性者全部用Kato-Katz法(1粪3检)做病原学检查,以了解人群感染率。
统计学方法
收集所有问卷调查信息和血检结果,建立数据库,使用SPSS 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回收2930份,有效2915份,有效回收率为。其中,男1471名(),女1444名();常住人口2906名(),外来人口9名();年龄最小5岁,最大84岁,5~
家庭经济状况与生产生活方式
主要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年收入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仅依靠农业的有1632人次(),既依靠农业又外出打工的595人次(),依靠农业和畜牧的223人次(),仅依靠外出打工的205人次(),依靠农业、畜牧和外出打工的191人()。自述家庭经济年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者1025人次(),5000元以下者1890人次()。
生产、生活方式 ①主要经济作物前3位的是水稻()、混合()、水稻旱粮();②家庭拥有的水田面积多在~3亩();③采用的耕作方式依次为机耕()、人耕()、机耕并人耕()、牛耕(),不同家庭收入者耕作方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P < );④主要耕地的施肥方式依次为化肥()、其他()、化肥与新鲜粪便施肥并用()、新鲜粪便施肥(),不同家庭收入者施肥方式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χ2=,P < );⑤居民生活饮用水依次为自来水()、沟塘水()、井水(),不同家庭收入居民生活饮用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P > );⑥所有家庭均未修建三格式无害化厕所,调查对象拥有室内简易或冲水式厕所,拥有露天厕所,建有沼气池, 不同家庭收入居民修建沼气池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P > )。见表1。
健康教育
被调查人群中2772人()知晓一般血吸虫病防治知识,143人()不知晓。在知晓的人群中,主要通过一个途径获取知识的有1017人(),其中通过传单或警示牌占,宣传画占,广播占;主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知识的有1755人(),其中,通过传单或警示牌、专栏板报、宣传画的有447人(),广播、传单或警示牌、专栏板报的有342人(),广播、传单或警示牌的有138人()。不同年龄段和文化程度居民对血吸虫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均P < ),其中,5~
表2 人群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情况
本次参加问卷调查的2915名对象进行血清学检测2911名,参与度为。血检阳性者80名全部进行粪检,粪检参与度100%,粪检阳性率为0%,人群感染率为0%。
3 讨论
农村居民的职业、经济状况和生产生活方式是血吸虫病传播的潜在影响因素
本次调查中,疫区居民职业主要以农民为主(),生产生活多依赖农业经济,农业结构单一[2],水稻()、混合()、水稻旱粮()为主要种植的经济作物,这与该县是传统农业经济县相符合。当地农民在水稻种植过程中,常会因灌溉、耕种、除草等生产需要接触到河沟水。在疫区,接触疫水是感染血吸虫病的重要危险因素[3]。接触机会越多,感染机会也越多[4]。
研究表明,血吸虫病易发生在人均收入低、家庭住房结构差、没有接通自来水等人群中[5-6]。本次调查对象中自述家庭经济年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者占,5000元以下者占,低于2011年该县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899元,整体自我评价家庭经济水平不高。2004年以来按照当地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要求,该县实施以机耕代牛耕的防治措施。本次调查显示,除机耕()外,仍有农民采用人耕()和牛耕(),其中自述家庭经济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人群中人耕、牛耕比例为、;5000元及以上者人耕、牛耕比例为、。可见一方面部分当地农民固守传统的农业耕种模式,另一方面购置农机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受经济条件限制。在疫区,人耕可使人体接触到血吸虫尾蚴的机会大为增加;牛耕的家畜是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之一,是血吸虫病防治的关键[7]。在施肥方式和粪便处理方面,化肥与新鲜粪便施肥并用、新鲜粪便施肥比例各为、,其中,自述家庭经济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者使用新鲜粪便施肥的为,5000元及以上者为;所有调查对象的家庭均无三格式无害化厕所,使用室内简易或冲水式厕所为,普及沼气池的比例为,提示当地粪便的无害化管理现状还需进一步推进。疫区人畜粪便既是广泛使用的有机肥料,也是散布包括血吸虫虫卵等病原体在内的主要污染物,新鲜粪便由于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就直接在农田施肥,将会导致血吸虫虫卵扩散的可能性,使居民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到疫水而感染[8]。生活饮用水方面有的人群饮用未经消毒的沟塘水,在疫区这种生活习惯对人体健康将带来极大的潜在危险性。
外出务工人员对劳务输入地血吸虫病传染源输入具有潜在影响性
在某县疫区,人口的流动具有较为明显的单向性,主要为输出型。该次对3个抽样村的调查显示,抽样人口中常住人口占,外来人口仅占。由于当地经济相对滞后,有调查对象的家庭以外出打工来增加经济收入,而来自疫区的务工人员在血吸虫病传播中的作用不容小视,将可能随着人口资源的流动给劳务输入地带来血吸虫病传染源输入的潜在危险性[9-10],造成疫情播散的可能。
较高的血防知识知晓率和血清学检测参与度有利于血吸虫病传播的控制
由于某县血吸虫病的治理经历了50多年历史,多年的血防工作积淀和宣传,使得当地农村居民对血吸虫病一般防治知识的了解程度较高,表现出知晓率随受教育程度的增高而增高的特点。本次调查人群的血吸虫防治知识知晓率为,达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中规定的2015年流行区居民血防知识知晓率95%的要求。而且调查对象能积极配合血防部门进行血清学检测,本次血清学检测参与度为,血检阳性者全部进行粪检。农村居民对一般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普遍了解和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是有效预防血吸虫病的基础,将有利于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发挥正效应作用。当然,也应注意到,文盲、学前儿童、5~
综上所述,加快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疫情监测,有针对性开展特殊人群健康宣传教育等将是有效防控血吸虫病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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