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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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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合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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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1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湖南xx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xx年 12月 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于 xx年 11月 25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 9人,亲自出席人数 9人。本次会议对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_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长马孝武为本次董事会主持人。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讨论,并以表决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售配电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20,008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南xx售配电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101,256,075 元的价格征收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 69 号的房屋,被征收房屋计合法建筑面积 9,平方米。本次协议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湖南xx高压开关集团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湖南xx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xx年 12月 6日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2篇

地质局工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6日在合肥召开。大会审议并批准高洁同志代表局工会第三届委员会所作的题为《凝聚发展力量 激发创新活力 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实现煤田地质事业新跨越而奋斗》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书面)、钱永胜同志代表局工会第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自11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工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在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局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全局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局党政中心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工会职责,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全局改革、发展和各项建设,在推进全局“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局做出了积极贡献。报告对过去五年的工会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五年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会同意工会工作报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分析,同意今后五年全省煤田地质系统工会工作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大会认为,未来五年是我局奋力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全面建设小康地勘单位的关键时期,也是全局工会工作乘势而上、全面推进的重要机遇期,全局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紧围绕局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确保翻一番、力争双百亿”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进一步推动“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的贯彻落实,以建立健全工会基层组织为基础,以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职工群众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为重点,以提高依法履行基本职责的能力为关键,在创新中激发工会活力,使工会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实现我局“十二五”规划目标和构建和谐地勘单位再立新功。

大会认为,局工会在经费收支中坚持了“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体现了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使有限的工会经费保证了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大会希望,全局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和经费审查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新路子,促进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管理和使用,为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大会号召全局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局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机制创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锐意创新,勤奋工作,全面落实我局“十二五”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在构建和谐地勘单位中发挥职工的主力军作用,为开创全省煤田地质事业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3篇

xx镇工会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金大勇同志代表第四届委员会作的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我镇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的工作报告。

五年来,我镇工会在镇党委和**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总体要求,围绕我镇“产业富民、工业兴镇、项目活镇”的经济发展战略,认真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圆满地完成了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我们也看到工会工作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工会工作距离上级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很远,还有诸多不足之处。工会工作任重道远。报告根据我们面临的历史机遇和**市总工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提出了今后五年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到会代表对工会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报告中对我镇工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总结和评价是实事求是的,今后工会工作目标也很明确,采取的措施也是切实可行的。到会代表一致同意金大勇同志所作的工会工作报告。会议号召,全镇广大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要充分发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贯彻执行本次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为实现四门子镇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而努力奋斗。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4篇

xx乡中心学校第一届二次工会会员大会于20xx年2月2日听取了周军代表学校所做的工作报告。

经与会全体会员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报告对学校工会近一年多做了全面认真的总结,详细总结了一年多来学校工会工作的发展,是符合学校实际工作的,同时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目标。

会议认为:报告中对学校工会工作的总结是全面的,今后的工作安排是稳妥可行的。

目前,我们的工作任务是艰巨,困难重重,压力很大,大会号召全体会员,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工作,分发拼搏,为使我校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关于审议学校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

佃坝乡中心学校第一届二次工会会员大会于12月2日听取了王瑛同志所做的学校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经全体与会会员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报告对近一年多的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做了全面的说明,对收支情况做了汇报,符合实际。

会议要求今后学校工会在财务工作管理中,一定要克服盲目支出,要充分发扬民主管理,要做到民主理财,科学管理。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5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xx年 12月 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xx年 11月 3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九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汪东颖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6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xx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xx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xx年12月2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xx年12月6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共收回有效票数13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_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通过如下决议:1.审议及批准关于授权公司境外子公司增发股份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境外子公司xxxx GROUP AG(下称“xx公司”)的财务成本与风险,公司拟授权xx公司在未来五年内根据市场情况增发不超过xx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额之10%股份(下称“本次增发”)。公司将根据xx公司的增发方案及市场情况适时参与本次增发,并确保本次增发后公司对xx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其增发前的持股比例。具体认购事宜公司会根据境内外上市规则要求及增发情况履行所有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董事会同意上述授权事项。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13人,其中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xxxxxx America Corp.(“xx北美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欧洲)有限公司布鲁塞尔分行申请不超过5600万美元的银行贷款,为保证上述融资事项顺利进行,公司拟为此提供不超过56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在公司对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原则框架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金融机构商谈、确定具体融资、担保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履行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13人,其中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xx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十二月六日

工会委员会会议决议范文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_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_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_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_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_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

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_参照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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